规避一方主要义务的合同条款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7:18根本案情:
王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数码相机一台,因该货号需三日后到货,故王先生托付其朋友余先生在商场到货后提货。余先生不慎于将该提货单丢失,即于第二天到商场挂失。进问询其时无人来提取该相机,经洽谈商场赞同挂失但要求与相声交纳50元手续费并出示了一份合同要求余先生签字,余先生法相该合同中规则 “货品挂失期间,如果货品被别人冒领,商场向挂失人供给冒领者的状况,由挂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品。商场不承当任何职责。”余先生以为这条规则不合理,不赞同签字,但商场称不签字就不能挂失。在这种状况下,余先生只好签字,交了50元手续费,第三日正午余先生到商场来提货被奉告相机已被人提走。第二天余先生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论。
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则:“民事活动应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职责,应当对等、公正合理。商场在收取手续费时即与余先生形成了挂失联系,其在收取费用是亦应承当相应职责,即承当货品被冒领的危险,其经过合同来躲避其主要职责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余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