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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方式 ?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9:00
关于海关行政处分的强制实行办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作出相关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海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1.到期不实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2.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3.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根据法令的上述规则,海关自行强制实行其处分决议可分为“直接强制实行”和“直接强制实行”两种办法。直接强制办法是指海关不直接采纳办法使当事人实行处分决议,而是经过其他直接手法和办法以到达强制实行的意图。《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第(一)项所规则的“按日加处分款数额3%的罚款”便是直接强制办法的一种,本案中,某海关在更始公司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时首要采纳了这种办法。直接强制办法在法律上也被称为“实行罚”,是指海关为促进被处分的当事人赶快实行交纳罚款责任,而采纳科以新的金钱给付责任的强制实行办法。该办法使被处分人所须交纳的罚款数额跟着其延迟实行责任期限的延伸而添加,当事人因惧怕不断添加的金钱给付责任给其带来更大的产业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会自觉实行处分决议。  海关行政处分强制实行的另一种办法是直接强制,是指海关经过直接强制没有到达意图或在紧迫情况下来不及运用其他办法时,对被实行人的人身或产业直接施加强制,以促进其实行处分决议的办法。根据《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海关直接强制可分为产业强制和人身强制两种景象。其间产业强制是指在被实行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时,海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特定资产施行强制办法,以代替其实行处分决议所设定的产业给付责任。如《施行法令》所规则的将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或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本案中某海关将更始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抵缴罚款即归于一种产业强制实行办法。除产业强制外,海关也能够经过对当事人(自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和首要负责人(法人或其他安排)采纳约束其举动自在的办法,促进其实行处分决议。根据《施行法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则,受海关处分的当事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或向海关供给相当于罚款数额的担保,未缴清罚款或供给相应担保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能够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海关能够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出境。这便是行政处分的人身强制办法,本案中,更始公司在逾期未交纳清罚款期间,若其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要因公或因私出境,某海关假如以为有必要,可根据《施行法令》的上述规则告诉有关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  需求阐明的是,海关产业强制实行的资产仅限于向当事人收取的担保及拘留的货品、物品和运输工具,对当事人的其他产业,海关无权自行强制实行。法律实践中,假如当事人无故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而海关没有可供强制实行的保证金或在扣货品、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当事人的其他产业 ;假如海关有充沛理由以为被实行人有或许搬运、躲藏产业,躲避实行的,也可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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