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子出租人欲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出租人实行告诉职责后,15日内清晰表明购买,不然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别的,假如有房子
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第三人好心购买租借房子并已经处理登记手续等3种状况,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力。假如原房主出卖房子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告诉房子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够建议原房主对给其形成的丢失承当
补偿职责,但承租人不能够建议原房主与新房主签定的房子
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