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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的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2:12
公证程序的规矩内容包含当事人、逃避、统辖、恳求与受理、检查,评判人员处理公证业务,应当保存国家隐秘和当事人的隐秘。关于公证程序的规矩的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2号《公证程序规矩》现已2002年6月11日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实施。
公证程序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确保公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现实和法令、法规、规章,独立处理公证业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不合法干与。
第三条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当选用公证方法的法令行为以及其他归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实在、不合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身处理公证业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帮忙公证员处理公证业务。
第五条评判人员处理公证业务,应当保存国家隐秘和当事人的隐秘。
前款规则,适用于触摸公证业务的判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
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恳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署理人的赞同或由其法定署理人署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署理人署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能够托付署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言,遗赠抚养协议、赠与、招领亲子、收养、免除收养、托付、声明、生计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在外。
评判人员不得署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寓居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的当事人,托付署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托付书应经当地评判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组织、人员证明。但司法部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章逃避
第十条评判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有权恳求他们逃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联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则,适用于触摸该公证事项的翻译、判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逃避恳求,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逃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议。
逃避决议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告诉当事人。
第四章统辖
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令行为或许现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统辖。
触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统辖,但遗言、托付、声明中触及不动产转让的在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统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区域的收养公证的统辖,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则确认。
第十三条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一起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有必要一起到其间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处理,除不得托付的公证事项外,能够托付一名当事人代为处理。
第十四条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统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认。
第五章恳求与受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恳求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恳求表。公证恳求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恳求人及署理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恳求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等;
(二)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三)提交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住址;
(四)恳求的时刻及其它需阐明的问题。恳求人应在恳求表上签名或盖章。恳求人填写恳求表确有困难的,可由评判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恳求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署理人代为恳求的,托付署理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其他署理人须提交有署理权资历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契合下列条件的恳求,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恳求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利害联系;
(二)恳求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归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对不契合条件的恳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告诉恳求人。
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当树立分类挂号准则,挂号事项包含:公证类别、当事人名字(称号)、署理人(代表人)名字、受理日期、承办人、批阅人、办结日期、结案方法、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将受理告诉单发给当事人,并开端树立公证卷宗。
受理告诉单应记明:恳求人的名字(称号)、恳求公证的事项、恳求人供给的首要资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恳求人或其他署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告诉单回执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证处受理公证恳求后,应按规则规范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处理交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恳求,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议是否减、免。
第二十一条公证处能够建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单应附卷。
第六章检查
第二十二条评判人员应当经过问询证人、调取书证、依据、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判定等方法,仔细搜集依据。
当事人应当照实陈说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实,并供给相应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要点检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历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和相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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