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1:40深圳市修建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第一条[意图和主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修建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作业,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则,结合本市的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的修建施工企业应按本方法规则为本企业招聘的、从事修建施工的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修建施工企业在本市接受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参与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主体界定] 本方法所称修建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的修建业企业,包含施工总承揽企业、专业承揽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方法所称修建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修建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乡镇户口人员。
具有乡镇户口的修建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方法的规则。
第四条[主管部分]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以下简称市劳作保证部分)担任对本市修建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分] 市社会保险机构详细经办修建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资金列支]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独自设项,专款专用。
农民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方法] 薪酬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农民工,修建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为其参与工伤保险,逐月缴费。薪酬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农民工,修建施工企业可挑选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或逐月缴费为其参与工伤保险。
第八条[一次性缴费方法]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建造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金钱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交给总承揽企业,由总承揽企业一致担任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程项目没有总承揽企业担任的,由建造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一次性缴费的规范]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则从头核算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第十条[缴费封顶] 挑选对部分农民工施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施行一次性缴费的修建施工企业,全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规范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已施工企业缴费规范] 本方法施行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揽单位或建造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按以下规范缴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十二条[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造工程开工之日至建造单位处理结束竣工检验存案之日的时刻;参保单位在建造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开始时刻从参保之日起核算。
修建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处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核算。
第十三条[一次性缴费需供给的资料]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总承揽单位或建造单位处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买卖单);
(二)工程项目承揽合同书;
(三)工程项意图农民工参保名册;
(四)缴费的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人员名单存案]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方法参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带着用工证明资料向总承揽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化名单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