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5:08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归纳了《关于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修建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修建行业的实践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修建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156号),对修建企业总安排直接处理的跨地区建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交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景象
1.总安排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景象。一般由总安排与建造方签定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安排的名义安排施工。施工企业凭有用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回安排所在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可是修建企业总安排直接处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的项目经理部(包含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践运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安排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安排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依照其余额就地交纳。
关于一些手续不完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则的时刻、程序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越税法规则的有用期限的,或许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总安排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归于总安排或二级分支安排处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交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践就地征收。
2.二级分支安排的异地施工景象。详细可分两种状况处理:
归于跨省运营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规则,依照“共同核算、分级处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方法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分支安排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破例的景象为新建立的分支安排,建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安排既有直接处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安排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则核算总、分支安排应交纳的税款。
归于在同一省内运营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则,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运营安排、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参照本方法联合拟定。依据这一规则,各省均作出相关处理规则。如浙江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地区运营修建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浙地税发[2009]52号)规则,对不契合二级分支安排断定规范的非法人分支安排(如总安排直接建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一起契合以下3个条件,该分支安排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后,其运营所得由总安排共同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分支安排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安排未在施工地收取非法人运营执照;
(二)分支安排持有总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
(三)由总安排出具并由总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承认的该分支安排在财政、事务、人员等方面归入总安排共同核算和处理的证明。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安排(如二级分支安排建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并供给由总安排出具并经总安排和二级分支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承认的该分支安排在财政、事务、人员等方面归入二级分支安排共同核算和处理的证明后,该分支安排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运营收入、员工工资总额和财物总额共同计入二级分支安排。
3.分支安排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景象。修建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安排之下建立的项目经理部(包含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安排名义与建造方签定合同并安排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安排,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处理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则,交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挂号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向运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承受税务处理。交税人外出运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越180天的,应当在运营地处理税务挂号。
别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挂号证件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规则,对外来运营的交税人(包含超越180天的),只处理报验挂号,不再处理暂时税务挂号。据此关于未在异地建立分支安排的,施工企业选用由安排所在地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理证明》,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挂号后,依照《运营税暂行条例》规则的时刻承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工程款发票并申报交纳运营税等相关税费。
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建立二级分支安排,则要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承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
运营税交税地址
依据《运营税暂行条例》规则,异地施工,不管总、分支安排仍是跨地区建立的不契合二级分支安排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含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其运营税交税地址的规则是共同的,均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交纳运营税以及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