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遇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6:25
遇到交通事端,维权的方法能够以交通事端的损伤建议人身损害补偿。假如交通事端契合工伤的景象,那么当事人也能够经过工伤确定,以工伤补偿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交通事端中能够被确定为工伤的景象有哪些?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交通事端工伤
《工伤保险法令》在2010年12月20日被《国务院关于修正该<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修正。该修正决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的《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6项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第十六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新修正的《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6项规则: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受伤的;第十六条规则,员工契合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
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违法的;(二)醉酒或许吸毒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从修正内容能够看出,新的《工伤保险法令》扩展了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能够确定为工伤的规模,而且缩小了不行确定为工伤的规模。
相对于民事损害补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别的长处:工伤保险实施用人单位无差错职责,而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差错,首要发作工伤,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就应给予全额补偿。假如劳动者遭受工伤,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形成的,第三人不能革除民事补偿职责。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遇到交通事端,工伤员工虽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职责的第三人仍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交通事端工伤的常识,假如您还有更多的疑问,能够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或许直接托付听讼网律师帮您脱节法令窘境。
交通事端工伤
《工伤保险法令》在2010年12月20日被《国务院关于修正该<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修正。该修正决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的《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6项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第十六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新修正的《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6项规则: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受伤的;第十六条规则,员工契合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
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违法的;(二)醉酒或许吸毒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从修正内容能够看出,新的《工伤保险法令》扩展了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能够确定为工伤的规模,而且缩小了不行确定为工伤的规模。
相对于民事损害补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别的长处:工伤保险实施用人单位无差错职责,而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差错,首要发作工伤,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就应给予全额补偿。假如劳动者遭受工伤,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形成的,第三人不能革除民事补偿职责。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遇到交通事端,工伤员工虽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职责的第三人仍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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