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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0:2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一)悉数职责;
(二)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三)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详细区分状况如下:
(1)悉数职责和无职责。
彻底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形成的事端,由违章者负悉数职责,而与事端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职责。如某司机因为醉酒开车忽然把车开入左边,把正常骑自行车行进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这起事端便是彻底因为驾驭员一方的违章行为形成的,因而该司机应负悉数职责,而被撞人因为无违章行为而无职责。
(2)首要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首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形成的事端,首要违章者要负首要职责,另一方或第三方负非必须职责。如某地的一同交通事端,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进,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驭的由东向西行进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轿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逝世。在这起事端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吞快车道,躲避办法不妥,应负首要职责。司机开车不注意调查,负有非必须职责。
(3)平等职责。
形成交通事端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适当,各方负平等职责。如某物资运送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驭大卡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进。行至这条公路130卡车,以130卡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端本来是能够防止的,但因为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背交通法规,变成灾害,天经地义地应负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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