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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亲子鉴定遭拒还可以认定父子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7:15
【案情】
经别人介绍,戚某与汪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成婚。度完蜜月后戚某外出打工,一年可贵回家一次。汪某与男同学姜某联系暧昧,加上一些传言,戚某置疑妻子搞婚外恋。不料,2011年4月,汪某在医院剖腹生育一儿子戚华生(化名),剖腹产手术赞同书由姜某签署,剖腹产手术费姜某承当,新生儿父亲登记为姜某,戚华生随汪某日子。2013年戚某申述要求与汪某离婚。诉讼中,戚某称戚华生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判定。汪某则辩称孩子是两边婚生的,不赞同离婚,也不赞同作亲子判定,并将戚华生躲藏,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判定。
【不合】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亲子判定触及人身,不能强制;可是假如一方恳求做亲子判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赞同并合作做亲子判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3条第2款、第75条,能够推定对其晦气的现实建立。
第二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选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判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则亲子判定应两边自愿,因而,亲子判定不能强制,并且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5条的规则进行推定。
【分析】
因为亲子判定联系到夫妻两边、子女和别人的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因而,在一方回绝做亲子判定的案子中,提出亲子判定建议的一方应当承当与其建议相适应的证明职责。只要在恳求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职责,足以使法官发生心里坚信的基础上,才干够进一步恳求进行亲子判定。对此应精确承认亲子判定中举证阻碍的条件,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职责转化的机遇。既不能片面强调恳求一方的证明职责,如此将会使恳求人的实体权力难以得到维护;也不能小看或疏忽恳求人一方的证明职责,不然或许导致权力被乱用,晦气于家庭联系的安稳和被恳求人隐私的维护。对两边自愿要求做亲子判定的,依法应予支撑。
假如被恳求人无理回绝合作做亲子判定,导致亲子联系存在与否无法承认的,能够推定对其晦气的现实建立,但应当严厉把握以下条件:一、子女自己没有成年,亟需抚育和教育;二、提出恳求的一方现已完成了与其恳求适当的证明职责;三、被恳求人供给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联系存在的依据;四,被恳求人回绝合作做亲子判定。只要一起具有上述条件,才干推定对其晦气的现实建立。本案契合上述条件,能够确定戚某与戚华生间不存在父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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