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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8:36
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那么,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能是怎样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能是怎样的
一、对债款人的效能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款人权力的规模,债款人也不得私行处置债款人的权力,债款人不得恳求第三人向自己实行给付责任。由于第三人关于债款人本无给付责任,债款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力。债款人在债款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作用时,尽管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产业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款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款人的债款。如欲以所受领的产业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款,需经债款人赞同;在有大都债款人的景象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所开销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一起由于这笔必要费用,关于全部的债款人而言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构成的债款应优先于其他债款而受清偿。
二、对债款人的效能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能,直接归于债款人。在债款人着手行使代位权并且告诉债款人时,债款人不得再为波折债款人代位行使的权力处置,即不得再为扔掉、革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掉效能的行为。假如债款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实行,债款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款人不得以该受领物悉数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款或许优先受偿,而有必要与其他债款人相等受偿。一起,债款人代位受领后,债款人仍有权向债款人恳求交给所受领的产业。
三、对第三人(次债款人)的效能
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无论是自己行使仍是由债款人代位行使,关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而,凡第三人具有的对立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抵销、一起实行等等,均可以用以对立债款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发生的为限。
那么代位权行使今后或许行使告诉债款人今后,第三人关于债款人才获得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立债款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款人的处置行为而获得对债款人的抗辩权,不得以之对立债款人,由于此刻债款人已丧失了处置权;
2、第三人因对债款人已清偿而获得的债款消除抗辩权,可以以之对立债款人。第三人关于债款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对立债款人。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能,期望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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