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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破产逃债论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3:53

破产是在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不能清偿债款的前提下,法院依据债权人或债款人的请求,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产业进行整理和分配的准则。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竞赛机制的表现。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峻亏本,在竞赛中失掉生存能力,因此被法院宣告破产。制定相关的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的原意是经过对债款人的产业进行依法整理、处置,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在审理破产案子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托言,钻我国破产法令法规不健全的缝隙,危害国家、团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到达躲避债款的意图,不只形成了很多国有资产的丢失,并且与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企业使用破产逃债的方法有很多种,本文首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问题发生的原因、方法及防备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
1、地方维护主义。在破产案子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不管债权人位置相等准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成心偏坦,给破产逃债发明了时机,然后危害异地债权人的利益。
2、部分维护主义。一些企业债款担负比较重,因此政府有关部分为减轻本地或本系统的部属企业对本地财务的压力、工作压力,指派企业采纳以假破产的方法来躲避债款。另一方面依据我国的破产法,对请求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财务部分及其他的相关部分,则更简单在破产过程中呈现诈骗的行为。
3、行政干涉。现在我国审理的企业破产案子,尤其是触及国有企业和团体企业的,往往都有行政行为的要素在里面。有的企业并没有到达破产的要求,企业也并不想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本身的利益,而要求企业做假帐请求破产,而有些企业已到达了破产的要求,而上级主管部分却不答应它们请求破产,然后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法令规则存在缝隙。(1)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尽管规则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施行的一些藏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产业等行为确定无效,清算组能够请求法院追回产业。规则是为了避免企业以搬运产业的方法躲避债款,危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企业采纳的逃债行为较难把握,有的企业将产业搬运行为的时刻提早在请求破产的前六个月,这种躲避法令的行为法院就无法确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很多丢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2)破产法对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不行。如在破产法规则的破产清偿次序中,首要用于安顿员工,而安顿员工的费用,应当是由政府部分承当的,而我国的破产法令却将其转嫁给债权人,由其承当了本应由国家承当的职责,削减了债权人应得的利益。(3)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府机关干涉企业经营,参加破产程序。虽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则,债权人与债款人都能够请求企业破产,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则“债款人经其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后,能够请求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规则“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其破产的文件”。据此即便企业已到达破产的条件,如上级主管部分不赞同该企业破产,债款人也不向法院请求破产。别的,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则,如未安顿好企业员工的,就不能破产。因此债款人没有权力自动要求破产,彻底取决于上级主管部分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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