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1:06网友发问:
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哪些?
律师回答:
下列企业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三级及以下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运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财物总额一致计入二级分支组织。
2、总组织建立的内部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部分,若其运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财物总额不能分隔核算,则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的部分不得视同一个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且在当地不交纳增值税、运营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制、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建立的分支组织,建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我国境外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营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则:
第九条第二款规则:二级分支组织及其部属组织均由二级分支组织会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其运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财物总额一致计入二级分支组织。
第十条、总组织建立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部分,且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部分的运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财物总额与办理功能部分分隔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的部分视同一个分支组织,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部分与办理功能部分的运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财物总额不能分隔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运营功能的部分不得视同一个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且在当地不交纳增值税、运营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制、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
第十三条、新建立的分支组织,建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吊销的分支组织,吊销当年剩下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组织缴入中心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国境外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营组织,不就地预缴。
企业核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践赢利额、应交税额及分摊要素数额,均不包含其在我国境外建立的运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