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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是医疗事故还是并发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7:50
患者,女,61岁。三年多前因右肾肿瘤,做了右肾切除。09年10月15日,经查看,发现左肾旁有肿瘤。22日正午,扬州苏北医院姚浩主任对患者进行了手术,下午,手术“顺畅”完结。
可是,手术后,患者一向没有小便,经B超查看,发现膀胱无尿。
27日上午进行了彩超查看,提示成果为输尿管上部堵塞。27日黄昏,姚主任亲身加班,为患者的输尿管装管子,历经2小时,没有成功。随即进行了膀胱造影,造影后,Y主任确诊为:输尿管上部堵塞。并供认,可能是22日手术时,有东西绊住了输尿管,有必要赶快进行再次手术。
因为输尿管堵塞,一向无法排尿,患者的肾功能急剧恶化。患者在22日手术前,肌酐目标是122,手术后23日肌酐目标是490,24日肌酐目标是690,27日肌酐目标是1150。期间做了2次血液透析。
29日上午,Y主任为患者再次手术,并在输尿管中安装了一根管子,手术后,患者排尿正常。今后每年要换一次管子。
31日上午,Y主任来看望患者,并供认,形成输尿管堵塞的原因,是22日手术快结束时,不小心将输尿管用线绊住,致使输尿管成角,因而不能排尿。
和医院交涉时,医院说这是手术并发症,我不信。
律师答复:
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是这样,只要是手术后发作的其他不良症状都可称为并发症。可是,并发症与医院是否存在差错或医疗事故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并发症既能够有差错,也能够无差错。所以,不要一说并发症就去想医院没问题了。这在许多医师脑子里都有这个错误认识。
医疗差错首要看是否尽到了法律上的慎重留意责任,所谓的医疗标准也是基本以这个来衡量的。判定组织也是以此判别差错的。
千万不要一想到医疗纠纷就去考虑做医疗事故判定,这是个严峻的误区。能够直接申述,由法院托付司法判定组织做医疗差错司法判定。这才是正确的思路。
你的案件我基本能判别,手术形成输尿管堵塞肯定是医院的差错!!!不管是什么原因。申述吧。不过,不明白医的律师总是有些无能为力的
医疗事故相关法条;
(一)违背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许技能操作标准,形成严峻后果的;
(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形成严峻后果的;
(三)形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查询,签署确诊、医治、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许有关出世、逝世等证明文件的;
(五)藏匿、假造或许私行毁掉医字文书及有关材料的;
(六)运用未经同意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依照规则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形成严峻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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