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种遗嘱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4:18
这种情况下的遗言有用吗?
得知父亲生前立遗言,将产业悉数赠给同居者,儿子便将同居者告上法庭。7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遗言中除对“逝世抚恤金”的处理无效,其他内容均合法有用。
王某1983年离婚后一向与搭档高某同居,2003年,王某被确诊为肺癌。病重期间,王某手书遗言一份,将自己一切产业交由高某处理并归其一切。王某病逝后,高某从王某单位取走了薪酬、逝世抚恤金等算计8000余元。
王某儿子诉称,父亲患病期间,自己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父亲对自己有定见。高某趁自己不在,在父亲病况危重的情况下,以将父亲接到家中治病为由,强行要求父亲写下遗言,并侵占父亲一切遗产。高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恳求法院承认遗言无效。
高某辩称,从遗言的方式、效能看,不管作为现实婚姻的爱人仍是作为朋友,自己都是合法受益人。王某生前自书的遗言是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应予尊重。
法院审理后以为,王某与高某虽坚持多年同居联系,但两边并不归于现实婚姻,高某不归于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归于受遗赠人。王某在遗言上签名时思想清楚,认识清醒,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已成年并具有劳动能力,因而王某没有为原告保存遗产不违背法律规定。但王某在遗言中将逝世抚恤金作为其个人产业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王某只能立遗言处置其个人合法产业,而抚恤金是其所在单位给予家族或其生前抚育、赡养人的精力劝慰和经济补偿,该费用不是其生前产业,不归于遗产规模,故王某遗言中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则合法有用。
得知父亲生前立遗言,将产业悉数赠给同居者,儿子便将同居者告上法庭。7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遗言中除对“逝世抚恤金”的处理无效,其他内容均合法有用。
王某1983年离婚后一向与搭档高某同居,2003年,王某被确诊为肺癌。病重期间,王某手书遗言一份,将自己一切产业交由高某处理并归其一切。王某病逝后,高某从王某单位取走了薪酬、逝世抚恤金等算计8000余元。
王某儿子诉称,父亲患病期间,自己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父亲对自己有定见。高某趁自己不在,在父亲病况危重的情况下,以将父亲接到家中治病为由,强行要求父亲写下遗言,并侵占父亲一切遗产。高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恳求法院承认遗言无效。
高某辩称,从遗言的方式、效能看,不管作为现实婚姻的爱人仍是作为朋友,自己都是合法受益人。王某生前自书的遗言是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应予尊重。
法院审理后以为,王某与高某虽坚持多年同居联系,但两边并不归于现实婚姻,高某不归于王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归于受遗赠人。王某在遗言上签名时思想清楚,认识清醒,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已成年并具有劳动能力,因而王某没有为原告保存遗产不违背法律规定。但王某在遗言中将逝世抚恤金作为其个人产业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王某只能立遗言处置其个人合法产业,而抚恤金是其所在单位给予家族或其生前抚育、赡养人的精力劝慰和经济补偿,该费用不是其生前产业,不归于遗产规模,故王某遗言中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则合法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