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23:44
土地运用税是有税率的,而且不同的区域土地运用税率是不一样的,那么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土地运用税税率是多少,税率会由于那些原因此不同呢,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土地运用税税率是多少”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帮忙。
上海市乡镇土地运用税施行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地点区域和经市政府同意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则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地点区域的详细规模,由区县人民政府寻求市当地税务局定见后承认。
免征、减征乡镇土地运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本市乡镇土地运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交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交税等级区域的详细规模,由市当地税务局承认并发布。
第四条各交税等级区域的税额规范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交税人实践占有土地的运用权归于专有的,计税土地上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上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许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上积的,以建造用地同意文件记载的土地上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则承认计税土地上积的,应当以实践丈量的土地上积计税。
第六条交税人实践占有土地的运用权归于共有的,以地点宗(丘)地上积为计税根据。
房地产挂号中已对宗(丘)地上积按照房子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上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上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挂号或许房地产挂号中未对宗(丘)地上积按照房子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上积依如下公式核算:计税土地上积=交税人的房子建筑面积÷宗(丘)地内一切房子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上积。
前款规则的宗(丘)地上积、交税人的房子建筑面积、宗(丘)地内一切房子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造用地同意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挂号材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承认宗(丘)地上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挂号或许房地产挂号中未对宗(丘)地上积按照房子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承认计税土地上积的,应当以实践丈量的土地上积计税。
第七条乡镇土地运用税征收处理中以实践丈量的土地上积计税的,计税土地上积以地点区县的房子土地查询组织丈量并经房子土地查询效果处理部分承认的土地上积为准。
第八条乡镇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实施按月、季度或许半年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市当地税务局承认。
第九条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其乡镇土地运用税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其他交税人的乡镇土地运用税,由土地地点区县的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
第十条本市房地部分应当帮忙做好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处理工作,向市当地税务局供给相关的房子土地权属材料。
第十一条自2007交税年度起,本市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和本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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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镇土地运用税施行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地点区域和经市政府同意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则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地点区域的详细规模,由区县人民政府寻求市当地税务局定见后承认。
免征、减征乡镇土地运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本市乡镇土地运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交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交税等级区域的详细规模,由市当地税务局承认并发布。
第四条各交税等级区域的税额规范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交税人实践占有土地的运用权归于专有的,计税土地上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上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许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上积的,以建造用地同意文件记载的土地上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则承认计税土地上积的,应当以实践丈量的土地上积计税。
第六条交税人实践占有土地的运用权归于共有的,以地点宗(丘)地上积为计税根据。
房地产挂号中已对宗(丘)地上积按照房子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上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上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挂号或许房地产挂号中未对宗(丘)地上积按照房子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上积依如下公式核算:计税土地上积=交税人的房子建筑面积÷宗(丘)地内一切房子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上积。
前款规则的宗(丘)地上积、交税人的房子建筑面积、宗(丘)地内一切房子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造用地同意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挂号材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承认宗(丘)地上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挂号或许房地产挂号中未对宗(丘)地上积按照房子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则承认计税土地上积的,应当以实践丈量的土地上积计税。
第七条乡镇土地运用税征收处理中以实践丈量的土地上积计税的,计税土地上积以地点区县的房子土地查询组织丈量并经房子土地查询效果处理部分承认的土地上积为准。
第八条乡镇土地运用税按年核算,实施按月、季度或许半年分期交纳。详细交纳期限,由市当地税务局承认。
第九条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其乡镇土地运用税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其他交税人的乡镇土地运用税,由土地地点区县的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
第十条本市房地部分应当帮忙做好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处理工作,向市当地税务局供给相关的房子土地权属材料。
第十一条自2007交税年度起,本市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和本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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