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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开车硬闯的行为应怎样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5:46
案情:
2003年4月9日,周某驾驭面包车至成都市某药业分公司库房,假借买药,偷盗该公司药品乙酰螺旋酶素两件(价值4000余元),被保管员发现后欲驾车带药品逃离,公司保安用手推车卡在轿车下,此刻周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由于方向盘失灵撞在该公司对面某家具厂大门柱上。后周某为抵抗大众抓捕,用自带猎刀自残,被差人阻止并送往医院抢救。
不合定见:
周某的行为应怎么定性有四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周某将两件药品偷出并放在车上,被保管员、保安发现并阻止,其行为应定偷盗未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偷盗库房药品被发现后,公开攫取资产的行为契合争夺罪的特征,应确定争夺罪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在第二种定见的基础上,由于周某自带操控刀具,系带着凶器进行争夺,应定抢劫罪。
第四种定见以为,周某在偷盗行为被发现后,仍强行驾车妄图将药品带走,具有暴力的性质,应定抢劫罪。
分析:
小编赞同第四种定见,理由是:
1.周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偷盗行为阶段,当偷盗被发现后,周某强行冲出大门的行为应为第二个阶段。笔者以为仅定偷盗罪是不稳当的,由于第一个阶段后,周某的违法行为并未完毕。
2.周某偷盗时已被发现,不契合争夺罪乘人不备、公开攫取的违法特征。
3.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科罪处分。适用该规则,有必要契合三个条件才干转化。(1)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偷盗、欺诈、争夺的违法行为。(2)意图是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周某片面上有两个意图:非法占有药品;抵抗抓捕,妄图逃走。(3)行为人有必要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周某开车冲出大门的行为是否带有暴力的性质,是争议的焦点。笔者以为,周某不管别人阻挠,强行向外冲出的行为已危及别人的生命和产业安全,这种暴力的性质乃至比扭打、推撞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很可能形成更严峻的结果,因而周某的行为已显着带有暴力的性质。
专家点评:
本案有两点还可酌量:
1.偷盗既遂仍是未遂一般,将物品盗取置于自备的交通东西上能够以为违法人现已获得操控。假设轿车出门不需任何手续,能够确定偷盗既遂。在这点上,仅从案情介绍看不清楚。假设周某在将药品放到车上之前或之际,即被发现;或许出门时需要必定的查看手续,能够为是未遂。假设周某在将药品放到车上之后,才被发现,而且出门不需实行任何查看手续,似能够为是既遂。
2.周某行为是否归于“抵抗抓捕”上述事例中作者薛彤以为,周某抵抗抓捕事实依据有两个:(1)“周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2)“用自带猎刀自残”。抵抗抓捕的“暴力”,应当是针对抓捕人的,而不是针对自己的,因而“用自带猎刀自残”不足以作为确定抵抗抓捕的依据。“强行开车冲出大门”是否足以确定暴力抵抗抓捕也值得评论。跟着轿车日渐遍及,轿车被用做违法东西的状况也越来越多。轿车威力极大,驾车逃跑无人敢挡,那么能否就据此以为当然归于暴力拒捕我看未必,要害要看是驾车逃逸仍是驾车抵抗抓捕者或抓捕举动。假设是驾车逃逸,就不能以为是“抵抗”抓捕,而是“逃避”抓捕。就介绍的案情而言,尚难作出判别。这恐怕需要向在场的人作进一步的查询,了解更具体的状况,特别是在场抓捕者的感触,才干较为可靠地作出是驾车逃逸仍是驾车抵抗的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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