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产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3:37企业获得产业(包含各类财物、股权、债款等)转让收入、债款重组收入、承受捐献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钱银方法、还对错钱银方法表现,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怎么处理呢?原税法规则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发作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出资所得、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转让所得、债款重组所得和捐献所得,占当年应交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越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该老规则在新税法施行后,是否还有用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进行了明确规则。
一、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则:“企业获得产业(包含各类财物、股权、债款等)转让收入、债款重组收入、承受捐献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钱银方法、还对错钱银方法表现,除还有规则外,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产业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第二条规则:“本布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核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的,在本布告发布后,对没有核算交税的应交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例如,A公司2008年发作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的,2008年、2009年别离承认1000万所得,剩下3000万待今后年度计入应交税所得。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下30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交税所得。
三、2008年1月日之前发作的上述所得,仍可持续均匀计入各交税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规则:“企业按原税法规则已作递延所得承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则的递延期间的剩下期间内持续均匀计入各交税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也便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发作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出资所得、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转让所得、债款重组所得和捐献所得,占当年应交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则的5年内的剩下期间内持续均匀计入各交税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
四、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债款重组所得,可分五年计入应交税所得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债款重组符合规则条件的,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但“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中的“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当年的悉数债款重组所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仍是仅指每次的债款重组所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呢?财税〔2009〕59号文并未着重“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是每次债款重组所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而依照正常的了解,“企业债款重组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应当是指企业当年发作的悉数债款重组所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更全面的说法应当是指与以付出股权清偿债款方法相对应的债款重组所得,是不包含股权以外的其他财物进行债款重组所应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布告)第四条规则:“同一重组事务的当事各方应采纳共同税务处理准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别性税务处理。”依照此规则,债款人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那么债款人也需求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反之,亦然。而可以使债款人与债款人适用相同税务处理的保证便是按次核算承认。
【事例】甲公司于2009年1月向乙企业购入A产品,A产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12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销合同规则,甲企业须于2009年4月1日向乙企业付出货款。同月,甲企业又向丙企业购入产品B产品,B产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25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出售合同也约好,甲公司须于2009年5月1日向丙付出货款。可是甲企业发作了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履约,因此甲企业先与乙企业约好进行债款重组。债款重组协议约好:甲企业于2009年9月1日以现金400万元,一起以持有的成本价200万元、公允价850万元的丁公司的股权清偿债款。这以后又与丙公司签定债款重组协议约好: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以现金500万元,一起以持有的成本价1000万元、公允价2180万元的戊公司股权清偿债款。甲企业所进行的两次债款重组均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缴交税款为主要意图。甲公司2009年调整后的包含债款重组所得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则甲企业2009年应当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为多少?
【剖析】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项也特别着重:“重组买卖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则对买卖中股权付出暂不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的,其非股权付出仍应在买卖当期承认相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并调整相应财物的计税根底。非股权付出对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财物的计税根底)×(非股权付出金额÷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本事例中,甲企业经过与乙企业进行债款重组获得的重组所得为154万元(1404-400-850),可是与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债款重组所得仅为80.08万元[154×(850-200)/(400 850-200)],在全年应交税所得额中的比重仅为16.02%(80.08÷500),远低于税法所要求的50%的比重,因此甲企业因与乙企业施行债款重组而获得的收益不能适用特别税务处理规则。与此类似,甲企业经过与丙企业进行的债款重组也获得重组所得245万元(2925-500-2180),可是与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债款重组所得仅为172.0833万元[245×(2180-1000)/(500 2180-1000)],在全年应交税所得额中的比重为34.42%(172.0833÷500),显着低于税法所规则的50%的比重,因此甲企业因与丙企业施行债款重组而获得的收益也不能适用特别税务处理规则。因此,甲企业应当就悉数应交税所得额500万元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75万元(500×25%)。
五、非钱银性买卖和视同出售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应交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对产业转让收入、债款重组收入、承受捐献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钱银方法、还对错钱银方法表现,除还有规则外,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拟定。而《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也就意味着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所得,以及视同出售所得,除还有规则外,均应一次性计入承认收入的年度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