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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8:37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对资产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住,对资产的运用,对资产的处置,对资产运用的某种束缚等。
网友发问: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
律师回答: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对资产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住,对资产的运用,对资产的处置,对资产运用的某种束缚等。
相关法令知识: 
(一)对人身自由的束缚。
法令一般应在下列情况下颁发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当即束缚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生等状态下,非控制不能防止对其自己的风险或对别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维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的景象。对人身自由的束缚方法在我国的立法中品种繁复,如:维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
(二)对资产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对资产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住,对资产的运用,对资产的处置,对资产运用的某种束缚等。
(三)对住所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火急损害,非进入住所等场所不能救助或不能阻止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所必须有法令清晰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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