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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如何进行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2:10
律师在进行毒品违法辩解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践,正确把握冲击毒品违法相关的法令、司法解释和刑事方针,研讨相类似的已收效的成功判例,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辩解实力,最大极限地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起律师在进行毒品死刑案子的辩解时应该留意有些观念的使用。
律师在毒品死刑案子的辩解中应留意以下几个观念:
榜首、从我国现在操控死刑适用的刑事方针上,慎杀,少杀;
第二、对同一起毒品违法案子,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一般只判处一个死刑;
第三、毒品一起违法案子中数量刚到达死刑适用规范,各被告人效果适当,职责涣散的,即无显着主从犯之分的,主张法院不适用死刑当即履行;
第四、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既有从重处分情节,又有从宽处分情节的,法院一般会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对适用死刑当即履行比较稳重;
第五、已抄获的毒品数量未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量刑规范,到案后率直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其他毒品违法,累计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法院能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
第六、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量刑规范诉,法院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
第七、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确属初度违法即被抄获,未形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法院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
第八、对“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而到达死刑量刑规范的,一般不判死刑,法院会留有余地;
第九、对尚无量刑数量规范或毒效难以确定的新式毒品案子,主张法院不适用极刑;
第十、对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只要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在符合的前提下,如不能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会特别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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