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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7:47

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能的确定
——我国特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概要】
本案首要触及外国商标在我国境内转让的效能问题。本案清晰涉外商标合同之诉的准据法应以当事人约好优先,在没有约好的情况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令,然后扫除商标权属地主义和独立准则的适用,一起详细论说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能的法令适用问题。
【当事人根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特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茶叶进出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苑集团)。
原审第三人:傅雷德·坎浦勒(F·Kempler),法国籍。
【根本案情及裁判理由】
法国商人傅雷德·坎浦勒(F·Kempler)于 1978年在法国注册获得YUNNAN TUOCHA(云南沱茶)商标运用权。之后,其又分别在希腊、爱尔兰、白俄罗斯、英国、土耳其等国家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就该商标进行注册。1979年4月17日,当时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的宋文庚与坎浦勒达到一份《承认函》,载明:“云南沱茶的注册商标是由该商标的所有者坎浦勒于1978年6月6日进行的注册,因为欧洲的一些客户需求茶叶进出口公司在促销事务中成为该商标的所有者,故坎浦勒赞同名义上将该商标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但其仍然是该商标的所有者,茶叶进出口公司不付出任何转让费,在坎浦勒需求将商标回收或转让给他人时,茶叶进出口公司有必要遵循其志愿处理。”1979年10月31日,宋文庚代表茶叶进出口公司与坎浦勒签定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好由坎浦勒将其在法国、希腊、爱尔兰等七个国家及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注册的共八个云南沱茶商标以22224.81法郎的价格“毫无约束、毫无保留”地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茶叶进出口公司“可在具有悉数产权下对有关品牌进行处置”。1995年7月12日,坎浦勒再次与茶叶进出口公司签定《品牌转让合同》,将其在白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等十四个国家注册的两个“云南沱茶”商标以1法郎的象征性费用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并约好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茶叶进出口公司便能够把有关品牌“当成是归于自己的物品,能够在任何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费用自傲、危险自担、恣意处置这些商标”。坎浦勒在上述转让后获得了云南沱茶在欧洲等地的署理经销权。上述商标已由茶叶进出口公司占有、办理、运用多年,且均在相关国家和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处理了商标权人改变登记手续,将商标权人改变为茶叶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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