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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交通事故及车上人员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8:54
【案情】
2014年4月22日,原告王某在路旁边拦下被告付某驾驭的出租车,当原告王某左脚跨进车门就座,右脚尚在外、车门未封闭时,被告付某发动车辆前行,致原告受伤。后原告由被告付某送往医院,确诊为骶尾椎骨折、腰部软组织危害、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原告住院治疗11天,出院医嘱为在家卧床歇息,不适门诊随诊。原告付出住院医疗费2326.83元,护理费3500元。
另查明,涉事出租车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职责稳妥和车上人员职责险,商业稳妥期间为2013年6月4日0时起至2014年6月3日24时止,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稳妥金额50000元,不计免赔。
原、被告两边关于事端发作进程无异议,被告稳妥公司辩称,此次事端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确以为交通事端,且原告不该确以为车上人员,依据稳妥条款规则,不归于稳妥理赔的规模,不承当补偿职责。
【裁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付某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险,在稳妥期间内,被告付某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乘客即原告王某人身危害,作为稳妥人,被告稳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及稳妥合同约好,在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稳妥限额内承当稳妥金的补偿义务。判定被告稳妥公司在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职责限额内给付原告王某稳妥补偿金6956.83元。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被告稳妥公司已如期理赔结束。
【剖析】
本案事端的发作进程无异议,被告付某在原告王某未彻底上车时发动车辆前行,被原告喊停,抵达结尾后原告身体痛苦拒不下车,公安交警以为无法确认事端发作现场景象,未出具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事端性质,且原告王某并非真实意义上的车上乘客,被告稳妥公司由此拒补偿。
关于本案事端性质的确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差错或许意外构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事情”的文义解说来看,交通事端的确认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即交通参与者在行进、通行进程中构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片面情绪,即差错或许意外;三是危害结果,即交通行为构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四是因果联系,交通行为须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因而,机动车是否与车外物体发作磕碰并非交通事端发作的必要条件,单车事端也是交通事端类型的一种。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说,原告王某在涉案出租车副驾驭方位乘坐,被告付某在右侧车门没有封闭、不确认原告身体是否彻底上车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前行,显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制止规则,片面上存在差错,其违规发动车辆的侵权行为与原告身体受伤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事端性质宜确以为机动车交通事端。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事端原因、现实做出的现场确认,从效能上看,仅是民事诉讼依据中类似于鉴定结论的一种,确认某一事端是否交通事端,应依据其构成条件具体剖析,公安机关未深入调查及出具相关文书,不是确认交通事端发作与否及区分职责份额的充要条件。
关于原告王某是否“车上人员”。笔者以为,判别是否本车车上人员,应从两个方面确认:一是事端发作瞬间,坐落被稳妥机动车上,与机动车构成一个全体;二是坐落车上驾驭室或许车厢内、车体上等安全部位。乘客的上下车进程归于旅客运送进程的组成部分,原告王某从出租车右侧上车,身体已落座,仅右腿没有跳过车门放入车厢,身体大部分已坐落车厢内,系机动车全体上的一部分(即乘客),原告受伤是出租车在本应停止载客却违规发动前行的进程中发作。再者,依据出租车客运买卖习气,乘客先上车乘坐,到意图地下车前付费。原告在路旁边拦车搭乘,当其向承运人作出暗示泊车这一行为时应视为作出要约,承运人泊车并接收其上车,即为对搭乘要约的许诺,在出租车泊车这一刻,两边即构成旅客运送合同联系。乘客的上下车进程归于旅客运送进程的组成部分,期间非因不可抗力、旅客成心或重大过失构成旅客伤亡结果的,从违约或侵权职责视点,承运人均应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不管从事端发作时间及原告所在空间看,原告均应以为车上人员。
被告稳妥公司供给的《车上人员职责险机动车条款》第四条规则,本稳妥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作意外事端的瞬间,在契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答应搭乘人员的稳妥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含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稳妥车辆的合法驾驭人即被告付某驾驭车辆在停止载客状况违规发动,构成正在上下车的乘客即原告王某人身危害,归于车辆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时,因差错或意外构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案子,并非正常行进时车门没有彻底闭合或车门闭合进程中导致的人身伤亡。因而,作为稳妥人,被告稳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及稳妥合同约好,在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稳妥限额内承当稳妥金的补偿义务。依据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则,被告稳妥公司可直接向车上人员即原告王某付出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定。
【案情】
2014年4月22日,原告王某在路旁边拦下被告付某驾驭的出租车,当原告王某左脚跨进车门就座,右脚尚在外、车门未封闭时,被告付某发动车辆前行,致原告受伤。后原告由被告付某送往医院,确诊为骶尾椎骨折、腰部软组织危害、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原告住院治疗11天,出院医嘱为在家卧床歇息,不适门诊随诊。原告付出住院医疗费2326.83元,护理费3500元。
另查明,涉事出租车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职责稳妥和车上人员职责险,商业稳妥期间为2013年6月4日0时起至2014年6月3日24时止,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稳妥金额50000元,不计免赔。
原、被告两边关于事端发作进程无异议,被告稳妥公司辩称,此次事端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确以为交通事端,且原告不该确以为车上人员,依据稳妥条款规则,不归于稳妥理赔的规模,不承当补偿职责。
【裁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付某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险,在稳妥期间内,被告付某驾驭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乘客即原告王某人身危害,作为稳妥人,被告稳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及稳妥合同约好,在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稳妥限额内承当稳妥金的补偿义务。判定被告稳妥公司在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职责限额内给付原告王某稳妥补偿金6956.83元。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被告稳妥公司已如期理赔结束。
【剖析】
本案事端的发作进程无异议,被告付某在原告王某未彻底上车时发动车辆前行,被原告喊停,抵达结尾后原告身体痛苦拒不下车,公安交警以为无法确认事端发作现场景象,未出具事端职责确认书确认事端性质,且原告王某并非真实意义上的车上乘客,被告稳妥公司由此拒补偿。
关于本案事端性质的确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差错或许意外构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事情”的文义解说来看,交通事端的确认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即交通参与者在行进、通行进程中构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片面情绪,即差错或许意外;三是危害结果,即交通行为构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四是因果联系,交通行为须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因而,机动车是否与车外物体发作磕碰并非交通事端发作的必要条件,单车事端也是交通事端类型的一种。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说,原告王某在涉案出租车副驾驭方位乘坐,被告付某在右侧车门没有封闭、不确认原告身体是否彻底上车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前行,显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制止规则,片面上存在差错,其违规发动车辆的侵权行为与原告身体受伤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事端性质宜确以为机动车交通事端。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事端原因、现实做出的现场确认,从效能上看,仅是民事诉讼依据中类似于鉴定结论的一种,确认某一事端是否交通事端,应依据其构成条件具体剖析,公安机关未深入调查及出具相关文书,不是确认交通事端发作与否及区分职责份额的充要条件。
关于原告王某是否“车上人员”。笔者以为,判别是否本车车上人员,应从两个方面确认:一是事端发作瞬间,坐落被稳妥机动车上,与机动车构成一个全体;二是坐落车上驾驭室或许车厢内、车体上等安全部位。乘客的上下车进程归于旅客运送进程的组成部分,原告王某从出租车右侧上车,身体已落座,仅右腿没有跳过车门放入车厢,身体大部分已坐落车厢内,系机动车全体上的一部分(即乘客),原告受伤是出租车在本应停止载客却违规发动前行的进程中发作。再者,依据出租车客运买卖习气,乘客先上车乘坐,到意图地下车前付费。原告在路旁边拦车搭乘,当其向承运人作出暗示泊车这一行为时应视为作出要约,承运人泊车并接收其上车,即为对搭乘要约的许诺,在出租车泊车这一刻,两边即构成旅客运送合同联系。乘客的上下车进程归于旅客运送进程的组成部分,期间非因不可抗力、旅客成心或重大过失构成旅客伤亡结果的,从违约或侵权职责视点,承运人均应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不管从事端发作时间及原告所在空间看,原告均应以为车上人员。
被告稳妥公司供给的《车上人员职责险机动车条款》第四条规则,本稳妥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作意外事端的瞬间,在契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答应搭乘人员的稳妥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含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稳妥车辆的合法驾驭人即被告付某驾驭车辆在停止载客状况违规发动,构成正在上下车的乘客即原告王某人身危害,归于车辆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时,因差错或意外构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案子,并非正常行进时车门没有彻底闭合或车门闭合进程中导致的人身伤亡。因而,作为稳妥人,被告稳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及稳妥合同约好,在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稳妥限额内承当稳妥金的补偿义务。依据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则,被告稳妥公司可直接向车上人员即原告王某付出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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