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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怎么构成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3:59
产品职责是伴跟着现代工业开展而呈现的,是产品经济开展的产品。跟着产品品种、数量和功用的添加,产品的风险性也日积月累。产品从出产、流转到消费,要途经许多环节。这种杂乱的流转联络, 客观上潜伏着产品致损的多种或许性, 而且一旦发作危害之后, 又为寻觅真实的危害人设置了种种妨碍。因此,为了有用地维护广阔用户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开展与前进,产品职责问题当令而生。
一、产品职责的概念及构成
关于产品职责的概念,现在国内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产品职责便是产品质量职责,既包含产品职责人的民事补偿职责, 又包含产品职责人的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①。一种观念以为产品职责是指产品存在缺点而发作的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②。榜首种观念, 把产品因为缺点发作的危害补偿职责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发作的职责混淆起来, 抹杀了产品缺点和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两个概念的差异。根据国内外产品职责立法状况来看,“产品缺点”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不契合法定、约好或职业规则的规范。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全是缺点产品,而缺点产品也或许是质量合格的产品。第二种观念,是世界产品职责立法所一般选用的概念,它能处理不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只需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人身和产业危害的职责承当问题,有利于对受害人的维护。
我以为, 产品职责指的是产品存在缺点而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 对危害负有职责的出产者、出售者、供应者、进口商等人,对受害人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产品职责表现的是相等的产品经营者和顾客之间因侵权而发作的危害和补偿的民事联络,它处理的是,不论产品是否契合质量规范,只需不是因为运用不当而形成别人人身和产业危害,受害人均有权根据产品职责而要求经营者予以补偿。产品质量职责是一种归纳职责, 指经营者违背《产品质量法》应承当的行政、民事、刑事职责,它处理的是,产品不契合质量规范而发作的行政法、民法、刑法上的职责, 但不能处理产品契合质量规范, 却形成了别人人身和产业危害时的职责承当问题, 以及没有质量规范的条件下,产品发作的侵权补偿职责。跟着现代社会科学技能在不断前进,产品的内涵缺点不断地被发现, 产品质量规范也在不断地变化, 当产品的内涵缺点没有被发现, 产品契合现行的质量规范, 而形成别人人身和产业危害, 经营者虽不承当产品质量职责, 但却要承当产品职责。对产品职责的概念,我国司法界的知道还不到位。《法学》杂志2000 年第5 期刊登的一例事例分析《没有质量规范的产品职责———对一同非“质量不合格”产品职责案的比较法研讨》,就说明晰这个问题。因此,理论上清晰产品职责的概念及构成,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于1993 年2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 实践上也是选用产品职责的这种界说的。该法差异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所承当的职责和第四章的危害补偿职责。在危害补偿职责的规则中, 该法用了九个条款, 论述了产品职责的性质、特征以及产品出产者、出售者承当产品职责的根据、准则、条件、职责。
产品职责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职责, 具有三个特征: 
榜首、产品职责是一种法令制裁。因产品职责遭到的法令制裁, 其性质是民事制裁, 主要是补偿丢失, 这种补偿悉数用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丢失; 
第二, 产品职责主要是一种产业职责。出产者、出售者关于本身违背法令规则的作为与不作为所发作的危害成果, 应当承当法令职责, 而且主要是一种产业职责, 运用调整产业联络的办法, 强制危害人以自己的产业来补偿给别人形成的产业丢失; 
第三, 产品职责是针对侵略别人人身权和产业权而采纳的法令手段。产品职责与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职责不同。产品职责是针对危害别人产业权、人身权而建立的法令制度,维护的是合同之外的权力。
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则产品职责的构成要件上,学习了世界立法经历,规则了产品职责的构成要件。
榜首, 产品存在缺点, 且在售出时缺点就已存在。产品缺点的实质性意义, 是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风险。依照《产品质量法》第34 条的规则,断定产品是否存在缺点,以是否契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职业规范作为根据之一。此外,当没有安全、卫生规范时,应当参照世界产品职责法的常规, 以群众有权等待的安全要求作为断定根据。不契合群众等待的安全要求,则是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风险”。
关于产品缺点的品种,我国现行立法与世界上同类立法根本共同。概括地说,产品缺点包含规划缺点、制作缺点和指示缺点。原告要证明产品存在规划缺点, 有必要供给更安全、更适宜的规划与产品实践选用的规划相比较, 以证明产品存在不合理的风险。因为我国规范产品规划方面的法令、法规较缺少, 原告要证明产品存在规划缺点困难、费用是较大的。而确认产品有制作缺点,则简单一些。产品的制作缺点是指产品不存在规划缺点,而是在出产或制作过程中发作的不安全要素,是特定产品的质量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呈现差异,该差异可以经过对其规范、技能要求的查验或经过与正常产品的比照查验进行片面辨认。原告一般举出出产者有规范或技能规范,有关的产品不契合该规范或规范(如权威机构对缺点产品的查验定论) ,即可证明制作缺点的存在。未预先告诉缺点,也称为陈说缺点或信息缺点,是指当产品投入市场而未充沛告诉易受损伤的顾客该产品在运用中或许呈现的潜在风险时发作的缺点。
第二,因产品缺点形成了用户、顾客人身损伤或许产业丢失。产品职责以受害人的人身损伤和产业遭受危害为条件。因此, 受害人所受人身和产业危害的客观现实便成为产品职责的根据。假如产品存在缺点,但并未形成别人人身和产业危害的现实,则不构成产品职责。关于受害人来说, 只需发作危害即可恳求补偿, 至于危害的巨细、轻重, 则不影响危害人承当职责。
第三,产品缺点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联络。所谓因果联络是指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络。也便是说,某一现象的呈现,是由另一现已存在的现象引起的。产品缺点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络即为危害现实是因产品缺点所形成的。假如危害现实不是产品缺点形成的, 则不负民事职责。产品缺点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必要是一种内涵的、合乎逻辑的联络,原因对成果发作着决定性效果。
第四,经营者依法承当差错职责或严厉职责。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产品职责立法相共同,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则了出产者的严厉职责, 即出产者的产品职责不以出产者是否存在片面差错作为构成要件。但与发达国家立法不同的是,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则出售者承当的既有严厉职责, 又有差错职责。咱们修正产品职责立法时, 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 规则出售者也悉数承当严厉职责,以契合民商立法世界化趋势。
二、出产者、出售者的产品职责
1、出产者的产品职责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对出产者承当产品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其他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出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 
(二) 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存在的。”
这条规则包含了四层意义:一是规则了出产者承当产品职责的条件及建立的归责准则;二是清晰了侵权危害的规模;三是规则了出产者革除承当侵权补偿职责的条件;四是清晰出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职责。据此得出:
(1) 出产者对产品缺点形成的危害承当严厉职责。
因产品存在缺点, 形成了用户、顾客人身损伤、产业丢失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这是一种对出产者实施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职责法的规则准则是完全共同的。
严厉职责理论是20 世纪6、70 时代开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职责理论, 亦称侵权行为的无差错职责。依照这种理论, 只需产品有缺点, 对运用者具有不合理的风险, 因此使其人身遭受损伤或许产业遭受丢失,该产品的出产者不论片面上是否存在差错,均应承当侵权补偿职责。其特征在于受害人无需证明产品缺点是怎么发作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缺点,出产者对产品存在缺点是否存在本身片面上的成心或许过错, 只需证明危害是因为产品存在缺点所形成的就行了。在严厉职责下,出产者如想革除承当职责,只需对法令规则的免责条件供给确凿、充沛的依据时,方可革除产品职责。当出产者不能进行有用抗辩时,则断定出产者承当职责。产品侵权的严厉职责使受害人减轻了举证职责, 充沛表现了维护顾客、维护弱者的准则。现在, 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和日本等国家拟定的产品职责法, 对出产者均选用了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
(2) 出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职责。
出产者对因产品缺点形成用户、顾客人身损伤、产业丢失的侵权补偿承当严厉职责。可是, 严厉职责并不是肯定职责, 出产者只需可以就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 供给确凿、充沛的依据,进行有用抗辩,则可以革除其补偿职责。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第2 款规则了出产者的三项免责条件, 一起也表明晰出产者对其免责理由负有举证职责。《产品质量法》对出产者规则的三项免责条件是:
榜首,未将产品投入流转。这是指出产者出产的产品未出厂、出售。也便是说,具有缺点的产品没有出厂、出售,发作了危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则。
第二, 产品投入流转时, 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这项免责条件是指产品在出厂、出售时,不存在产品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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