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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院期间坠楼死亡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1:08
患者在医院期间,医院就要担任患者的人身安全问题,那要是患者在院期间坠楼逝世职责怎么确认?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有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通过】
一同患者在医院医治期间坠楼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日前在胶州市法院一审审结。
68岁的王某某于2013年2月23日因小便不畅及尿痛入住胶州市某医院医治,病房坐落外科病房楼七楼。该院的泌尿外科对其医治并给予外科二级护理,依照二级护理的要求应每两小时巡视一次。2013年2月25日11时许,王某某被发现坠落于外科病房楼外,抢救无效逝世。其家族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法令剖析】
法院以为,医院在护理、办理方面的差错程度较小,并非形成坠亡结果的直接原因。王某某本身差错、以及亲属护理晦气也是形成王某某坠亡的要素,医院方承当10%的职责为宜。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定被告医院补偿原告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45736元。
【律师解读】
一、医疗机构的医治行为是否恰当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保证其医治行为契合相关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规则和医治护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有差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本案经审理,未发现涉案医院的医疗行为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规范、惯例;无医疗差错行为;患者坠楼逝世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联系。因而,患者逝世的现实,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需就医治行为承当职责。
二、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证职责
我国《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文娱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办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安排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规模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上述法令及司法解说是要求医疗机构承当安全保证职责的法令依据。患者入院医治,医疗机构除了认真对其活跃医治护理外,根据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有一种特别的办理服务联系,医疗机构负有保证其人身及产业安全的职责。假如患者不是因为医治原因,而是因为医疗机构疏于实行安全保证职责,遭受人身或产业方面的丢失,医疗机构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需求指出的是,安全保证职责是一种留意职责,假如尽到了合理的留意,是不需求承当职责的。鉴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安全保证职责清晰确认的留意的内容和规范,而任何权力及职责在法令层面上都有合理的界限,医疗机构承当的安全保证职责也应该有合理的极限规模。因而,判别是否违背了安全保证职责,还需求凭借其他法令、法规是否有法定留意职责方面的规则,以及理性人的判别规范来归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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