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可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1:08乡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许适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㈡婚后不育,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则,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㈢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㈣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㈤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的;
㈥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安排判定,契合规则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该夫妻能够再生育的。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在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 乡镇汉族夫妻再婚前算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算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㈡ 乡村汉族夫妻再婚前算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算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㈢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则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契合规则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批阅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议,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