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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认经济纠纷案子统辖中
怎么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的规则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削减案子统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则: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实行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清晰约好实行地址的,以约好的交货地址为合同实行地。
合同中约好的货品抵达地、到站地、检验地、装置调试地等,均不该视为合同实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实行地址或交货地址,但在实践实行中以书面方法或两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法改变约好的,以改变后的约好确认合同实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法改变原约好,或许改变原合同而未触及实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好确认实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实行地址、交货地址未作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或许虽有约好但未实践交给货品,且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均不依实行地确认案子统辖。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院曾经有关购销合同实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2日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12日 (中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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