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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3:25

(一)托付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限
托付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限取决于托付人的授权。也就是说,托付诉讼署理人只能在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授权的规模内进行诉讼署理活动。托付诉讼署理人逾越被署理人授权规模施行的诉讼行为,只要得到被署理人的追认才有用,不然归于无效的署理行为,应由署理人自己承当所引起的法令结果。
依据托付诉讼署理人的诉讼署理行为对托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托付人对诉讼署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这两种不同的托付授权,诉讼署理人施行的诉讼行为是不一样的。托付人只作一般授权的,诉讼署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申述、应诉,提出依据,问询证人,进行争辩,请求回避,请求产业保全和依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置托付人的实体权力。但凡诉讼署理人代为施行对托付人的实体权力有严重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托付人的特别授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则,诉讼署理人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起反诉或许上诉,必须有托付人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诉讼署理人要施行上述几项署理行为,必须由托付人在授权托付书中特别写明。未特别写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诉讼署理人无权代为施行这些诉讼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则,授权托付书仅写明“全权署理”而无详细授权的,仍归于一般授权,诉讼署理人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起反诉或许上诉。这儿应当指出,有人将托付人的授权,分为全权托付署理权和部分托付署理权两种。咱们以为,这种区分是不科学的和没有法令依据的。
(二)托付诉讼署理人的诉讼位置
托付诉讼署理人在诉讼中的位置与法定诉讼署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位置,而仅仅具有独立诉讼位置的诉讼参加人。这种独立性首要体现在:榜首,能够在托付人的授权规模内独登时宣布自己的定见,而不是机械地传达托付人的定见;第二,有权回绝托付人无理的要求,乃至辞去托付;第三,法令赋予了包含托付诉讼署理人在内的诉讼署理人某些独立的诉讼权力;第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向诉讼署理人告诉必定的事项和送达某些法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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