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责任划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9:15本案职责区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
本案定见不合点在于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和效能问题,即能否依据案子现实依法对事端职责从头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法令性质仅是一种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人作出罚款、拘留、约束驾驭人员的资历等行政处罚决议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进行调停或判定的依据。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定、伤残鉴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归纳本案案情,应当从头区分事端职责,判定联通公司承当相应份额的补偿职责。
本案裁判成果:判定联通公司承当补偿职责的20%合计225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201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郭某驾驭重型卡车沿安鹤公路由西向东行进至我国网通三OO七五线杆处时,与架设在安鹤公路上掉落的通讯电缆相挂,形成行人李某受伤、车损一辆、通讯电缆及线杆受损。交警部门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郭某驾驭超载、未按规则进行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上路,调查眺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职责。
李某住院治疗付出医疗费7210.85元,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事端车主与李某达到补偿协议,并已实行结束。2011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将被告我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郭某申述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补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日子补助费、养分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精神丢失费合计123333.55元,互负连带职责,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不合】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属路途交通事端胶葛,交警部门已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郭某负事端悉数职责,李某、联通公司电缆及线杆所有人无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八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的,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故原告丢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补偿,但因闯祸车辆超越交强险保险期限未及时投保,原告该项丢失应由车主担负,因为车主与原告已达到补偿协议,因而不再承当补偿职责。本案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交警部门现已作出事端职责确定书,但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作为案子判定的依据。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排除了作为本案被挂掉落的电缆及线杆所有人联通公司的职责,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及其放置物、悬挂物发作掉落、掉落形成别人危害,所有人、办理人或许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本案中联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对掉落的电缆线尽到保护办理方面的职责以及不存在差错,郭某驾驭的车辆与公路上掉落的通讯电缆相挂,致使电线杆开裂,将原告砸伤,联通公司应负本次事端的非必须职责,而非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的“无职责”。因本案车主已与原告达到补偿协议且已实行,不再承当补偿职责;故应当判定被告联通公司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