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都有几种类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23:33爸爸妈妈离婚后,亲权监护的责任内容同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不同的是,行使监护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别离,由此而形成了外观相异的监护型态。
(一)独自监护
又称独自亲权主义,是指离婚时两边协议或法院确认由爸爸妈妈中的一方独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法院决议独自监护的景象下,爸爸妈妈一方承当悉数的监护责任,另一方仍须负经济上的抚养责任,且可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力,但准则上已不能为孩子作出决议, [1]独自监护曩昔一向被认为是最有益于爸爸妈妈两边及子女的监护方法,因为独自监护可以下降爸爸妈妈两边离婚后为孩子问题的争论,也可以让孩子远离家庭抵触,具有固定的生活环境和往来目标,增强安全感。可是,独自监护往往使得不负监护的父或母退出孩子的生活圈,令孩子失掉习气的密切感及性别角色的仿效目标,甚至会让孩子发生被扔掉的感觉。
(二)轮番监护
是介于独自监护与一起监护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内容为爸爸妈妈以必定的时刻为限,替换成为亲权监护人。在设定期间内,亲权监护的责任由一方独自行使。轮番监护的优势在于可以相对多地添加未成年子女与爸爸妈妈两边沟通、增进感情的时机。但轮番监护也会添加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不安定因素,因为或许存在的环境上的反差,会使子女的心思缺少归属感。
(三)一起监护
又称一起亲权主义,即离婚后爸爸妈妈两边以同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方法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前苏联即采此准则,规则“即便在离婚后,爸爸妈妈也依然对自己的子女享有相等的权力,并承当相等的责任。全部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都由爸爸妈妈洽谈处理。假如不能达成协议,有争议的问题由监护和维护机关在爸爸妈妈参与的情况下加以处理。”在美国,根据对传统的独自监护的反思,为避免形成离婚时针对子女的监护之争,到了上世纪 70年代中期,呈现了一起监护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