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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北京市管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3:09

市管公积金发布新政放宽了个人请求住所公积金告贷的部分条件,购买第二套一般自住住所告贷的发放目标,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所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所建筑面积的缴存员工家庭。那么现在请求北京市管公积金告贷条件还有什么呢?听讼网小编做了一下整理。
北京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所公积金告贷资历条件要求如下:
告贷人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用身份;
(二)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能;
(三)具有安稳的工作和收入,信誉状况良好,有归还告贷本息的才能;
(四)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所;
(五)具有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所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契合委托人规则的有关告贷的住所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供给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告贷人夫妻两边均无没有还清的住所公积金告贷和住所公积金方针性贴息告贷;
(九)契合委托人规则的其他条件。
住所公积金告贷请求人须满意上述条件外,其住所公积金缴存状况须满意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购买政府部门批阅的方针性住所的告贷请求人,原则上应树立住所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请求告贷前6个月应足额接连缴存住所公积金,且请求告贷时处于缴存状况。
2、购买非方针性住所的告贷请求人,原则上请求告贷前12个月应足额接连缴存住所公积金,且请求告贷时处于缴存状况。
3、告贷请求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所公积金的离退休员工。
此外,京房公积金发〔2014〕45号《北京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告贷方针的告诉》中规则:
关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所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则缴存时刻的员工,缴存时刻能够依据原缴存地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兼并核算。
在外地缴存住所公积金的北京户籍员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所的,可持工作地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告贷。
京房公积金发〔2010〕49号规则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所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级住所的告贷人发放个人告贷,关于告贷请求人所购房子归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所的,中止受理其个人告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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