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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最容易出现承担责任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1:43

一、关于训练协议及服务期约好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为了对劳作者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开销训练费用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这种状况应该比较简单了解。用人单位为了培育一名老练的、合格的劳作者,都是付出了很大的财力、精力和时刻,经训练合格后,劳作者总得在该单位作业必定的时刻,以表现训练的价值。而劳作者假如在约好的服务期未届满前,提早要求免除合同,自然是应该承当违约职责,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劳作者因违背训练协议或许服务期协议而被追查承当违约职责的事例许多,最典型的当是飞翔员因提早解约被航空公司追索训练费,并且往往都是天价补偿。比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长马ⅹⅹ提早辞去职务案,法院经审理以为,马ⅹⅹ从一名一般飞翔员到飞翔教员的生长过程中,国航在招录、训练等方面的投入清楚明了,马ⅹⅹ提早免除合同给国航带来的丢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依据相关规则和实际状况,判定马ⅹⅹ补偿航空公司各项丢失总计210万元。再如,东航云南分公司飞翔员郑ⅹⅹ提早要求辞去职务,被判定补偿130万元训练费。
关于服务期限未满而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补偿训练费的问题,或许有人会问:劳作者单独提早免除合同当然应该补偿单位的训练费用,那么,假如劳作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纪、违背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被单位开除,劳作者是否还要补偿训练费用?答案是必定的。如,某电器公司与刘ⅹⅹ签定训练合同,约好由该公司托付电子工业校园正刘ⅹⅹ进行训练,公司向校园付出训练费用,并约好刘ⅹⅹ在经过毕业考试并被公司选用后有职责为公司服务5年。合同签定后,公司共为刘ⅹⅹ付出训练费、生活费28900元。2005年8月1日,训练完毕后公司与刘ⅹⅹ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为5年。但5个月后,刘ⅹⅹ因违背公司劳作纪律,公司对其予以开除,并一起要求其补偿训练费及生活费26395元。因刘ⅹⅹ未自觉赔付,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签定的训练合同合法有用,现刘ⅹⅹ因违背公司的规则被免除劳作合同,亦应视为其违背了两边关于服务期的约好,因而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所以判定刘ⅹⅹ付出该电器公司补偿金26395元。
二、关于保密协议
保密职责,是实行合同自身的要求,正如《合同法》第六条规则的:“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坚持诚笃信用,就包含严厉保存对方的隐秘。别的,保密职责不只表现在合同期内,在劳作联系免除后,劳作者仍负有保密职责。这在合同法中被称为后合同职责。如《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至于离职后仍负有保密职责的期限,法令没有清晰规则,我以为,劳作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任何时刻内,都应严厉保存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大众所知悉停止。
也就是说,保密职责是一项法定的职责,而不是约好的职责;即便两边没有约好、没有签定保密协议,仍负有保密职责。之所以签定保密协议,首要是为了清晰约好保存隐秘的详细规模,以及两边需求进一步约好的其他事项。《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那么,什么是商业隐秘呢?国家工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本规则所称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因而,但凡契合这些特征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都能够作为商业隐秘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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