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9:53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破产法无不首要就此作出清晰、必定的规则。从国外法制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宽有窄,不尽一致,并由此构成了三大立法主义: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三是折衷主义。[(1)]若套用这种“主义”的说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实施的可谓“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由于,经过于1986年12月2日、收效于1988年11月1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一切制企业”。[(2)]经过并收效于1991年4月9日的《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适用于除全民一切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包含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3)]两法相结合,“企业法人”刚好可包含其适用范围的外延。这儿且不管以一切制型态规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怎么悖于商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要求,而仅提出这样的设问:跟着“变革开放”方针的深化推广,我国现行破产法是否有必要拓展其适用范围,构成一部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自然人,非法人集体等一切商场经济主体的一致破产法典呢?这个已由经济实际提出来的问题,在现在正在进行的企业破产法的修正过程中引起了剧烈争辩。各学者对此见仁见智,歧见纷呈,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念。[(4)]一是维持现状说。[(5)]此说以为,我国修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维持现状,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此外任何经济主体概不适用破产规则。二是一切企业说。此说以为,我国修订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打破现行法结构,使之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企业,即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三是悉数主体说。此说建议,我国修订破产法应当采纳一般破产主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一切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包含企业法人、非法人安排和自然人。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以为在我国扩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树立个人破产准则,拟定一致的破产法典,条件已根本老练。立法者应当把握住修正企业破产法这一历史性关键,审时度势,斗胆开辟,将这项商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作业提上议事日程,为稳固变革效果,促进变革脚步然后终究完成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方针形式作出贡献。根据这点考虑,笔者乃不揣浅薄,拟就此作出专门讨论,以就正于咱们。一、理由陈说:树立我国个人破产准则乃势在必行咱们说,树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准则乃势在必行,这绝非源于笔者的主观臆测,而是有其充沛的、客观的理由。这很多纷纭的理由条分缕析起来,能够分为两大类别:一是一般理由,二是特别理由。一般理由在拟定企业破产法时已得到充沛证明,这儿仅就特别理由而谈。1、树立个人破产准则,是完善商场经济法令体系、遵循公平竞赛准则的需求。肇始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变革开放”方针,迄今已工作达十六年时刻,其成果,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商场经济体制已初具规模。商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乃是法制经济。商场经济能否顺畅、健康地向前开展,其决定性要素是与之相配合的法令体系是否树立与健全。二者唇亡齿寒,严密相关。因而,树立与健全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法令体系便是我国现在法制建设所面对的严重课题和使命。这张巨大的法令体系之网覆盖着微观的商场调理和微观的行政调控两个方面。破产法便是其微观调理的重要环节和手法之一。其原因在于,商场经济的内涵规则和“活的魂灵”是价值规则,价值规则的内容展现又演化出竞赛规则,遵循于竞赛规则一直的伴生现象则是优胜劣汰。正是优者胜、劣者汰的不断生成与替换,为商场经济的开展供给永世不竭的“源头活水”。破产规则是调整优胜劣汰的重要法令机制或手法。同作为母体系的商场经济的法令体系应当完善相同,作为子体系的破产法令体系也应当完善而无缺漏之处。不然,子体系的盲点或空白必定导致破产机制的残损或工作不灵,然后终究影响整个母体系的法令机制的和谐动作及其功用的最大发挥。因而,树立个人破产准则自微观层面言,是拟定一致破产法典,完善破产机制的需求;自微观层面言,则是树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法令体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