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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0:24
【案情】
2010年1月,刘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由某花炮厂出产的焰火。2010年2月,刘某点着该焰火时,引线自行平息,因尚有1~2寸左右的引线露出在外,刘某遂将该没有点着的焰火用剪刀挑开外包装,让引线更露出,在用香火点着引线后,该焰火发作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经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刘某为伤残五级。刘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厂承当连带补偿职责20万余元。
【不合】
某花炮厂作为出产者因缺点产品形成别人人身危害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而刘某未按焰火操作阐明点着焰火,存在差错,故应减轻某花炮厂的补偿职责,本案对此并无不合。本案的不合在于销售者李某是否应与出产者某花炮厂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榜首种定见以为: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令均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补偿。而且出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的补偿职责是外部联络,出产者或销售者对另一方的追偿是内部联络,不管出产者、销售者内部职责怎么分管,都不该影响他们对受害者承当的外部职责。在对顾客进行补偿后,无差错方能够向差错方进行追偿。因而花炮厂和李某应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因李某已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一起亦没有根据证明是因为李某的差错使产品存在缺点的现实,在确定作为出产者的某花炮厂应对刘某承当补偿职责的前提下,作为销售者的李某依法不该当承当连带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令体系相相似,法官仅仅法令的传声筒而非造法者,根据连带职责不能推定的准则,只要在法令有明确规则的前提下法院方能判令当事人承当连带职责。我国法令规则承当连带职责的法定景象包含合伙、联营、署理、一起侵权、债款担保等,但并未明确规则因产品缺点形成顾客人身或产业危害的,由销售者和出产者承当连带职责,因而不能判令产品销售者和出产者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我国法令虽并未明确规则出产者与销售者应承当连带职责,但有些判例确定产品的销售者和出产者承当连带职责,其学理根底在于销售者、出产者对顾客应承当不真实的连带职责。在学理上,不真实连带职责准则是指多个债款人就各自态度在客观上就根据不同的发作原因而偶尔发作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悉数实行的职责,并因债款人之一的实行而使悉数债款均归于消除的准则。
不真实连带职责一般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一)连带职责中各债款人根据不同的原因对债款负有不同的债款。
(二)债款人对数个债款人均享有别离独立的请求权。
(三)数个债款偶尔联络在一起,各个债款人之间片面上并无联络。
(四)数个债款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款的清偿不分份额、份额,每个债款人均负有悉数清偿的职责。
(五)在大都状况下不真实连带职责中,先向债款人偿付的债款人,有权向结局职责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许份额,而是根据特别的法令联络或许法令的特别规则,因而说这种求偿联络不同于连带职责中的求偿联络。
不真实连带职责与连带职责,在职责承当上对权力人而言有着相同的法令作用,权力救助多了一重保证,但二者依然有所区别:连带职责中的各债款因有一起的意图,故债款人世具有片面上的联络,各债款人依其意思或法令规则具有担保债款人的权力得以完成的一起意图,相互相互结合,其各个的债款均是完成此一起意图手法;而不真实连带职责中,各债款人世并无片面之相关,没有一起意图,只要各自的单一意图,各债款人对债款的发作绝无片面上的一起联络,不过因所要满意的法益在客观上相互同一。
笔者以为,不真实连带准则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不真实连带职责准则是为了批改连带职责准则的局限性而呈现的,虽然我国审判实践中有判例采用了这一学说,但仅能作为审判参阅而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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