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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1:32
关于单位纳贿罪,信任我们都有必定的了解,我国关于单位纳贿罪也有必定的规则,对单位为获取不合法利益收纳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一切资产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查纳贿罪的刑事责任。本罪的违法主体有些特别,不同于一般违法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那么单位纳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你?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吧。
单位纳贿罪具有条件:
1、违法主体有必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
2、片面方面归于成心,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议计划,代表单位的全体毅力。
3、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职权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使用职权”,是指使用单位责任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别人获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要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纳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单位纳贿罪主要特征
1.并不是一切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纳贿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损害的客体也便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在行为方法上表现为活跃的作为,使用职权为别人谋利益,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其三、片面成心,是经单位决议计划机构的授权或许赞同,由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毅力。
一、单位纳贿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纳贿论,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二、单位纳贿罪司法解释: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贪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经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纳贿罪:“全民一切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讨取、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纳贿罪的规则。
三、单位纳贿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干构成单位纳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纳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1)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形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讨取资产的; (3)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纳贿罪因为施行主体的特别性,在实践中抄获的案子很少,可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不合法向内部员工收取各种集资、分摊费用。国有单位如校园、企业等使用其独占位置乱收费等行为,都或许构成单位纳贿罪。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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