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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4:13

宅基地运用权承继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恳求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世。2002年大儿子成婚,黄某因车祸逝世。2003年,小儿子因成婚另行恳求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子撤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寓居。2004年,大儿子寓居房子面对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运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以为宅基地补偿款归于恳求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一起一切,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现已逝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一起承继。大儿子对立,两边对簿公堂。
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案从外表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本质是对宅基地运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运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作原因,清晰了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即清晰了宅基地补偿款的一切者。宅基地运用权作为一项特别的用益物权,与农人个人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严密相关,因出世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践享有),因逝世而消除。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逝世,天然失掉其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不再是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切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定驳回。
分析
我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本文所要评论的是:宅基地运用权(本文所指是乡村宅基地运用权,乡镇宅基地运用权归于前史留传问题,不作评论)是否是“产业”,以及是否为“个人产业”?
一、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外部联系来看,其是一项特别的用益物权,是特别的产业,不该作为遗产承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运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来说,用益物权具有产业的性质,应答应流通、承继。但宅基地运用权是特别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别的产业”,其特别性表现为:榜首,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看,农人获得宅基地运用权除交纳数量很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获得。第二,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与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历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制止流通。第三,宅基地运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运用权为保证农人“居者有其房”而建立,具有社会保证功能。
宅基地运用权的特性决议了它是一项不适于承继的“特别产业”:依据获得上的无偿性,如答应其承继,将使承继人无端获益,有违公正理念;人身依附性决议了它有必要因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而获得、因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消除而消除,不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通(承继)问题;而福利性质决议了假如答应承继,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展。因而,土地管理法规则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内部联系来看,归于家庭一起共有,不是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不能作为遗产承继
一起共有以一起联系的存在为条件,因一起联系的发生而发生,因一起联系的消除而消除。在一起联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发生比例问题,对共有产业的悉数享有相等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不得恳求切割共有物。依据学者通说,我国现在主要在以下场合建立一起共有:一是因夫妻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夫妻之间的一起共有;二是因家庭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切割而发生的承继人之间的一起共有。
宅基地运用权是家庭一起共有产业,与家庭联系密切相连。依照一起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运用权享有相等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不发生比例的问题。在家庭联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恳求切割,只需家庭联系存在,宅基地运用权的一起共有联系就存在。家庭单个成员的逝世,并没有导致家庭联系的消亡,也就不会发生宅基地运用权的切割问题,无法构成逝世人对宅基地运用权的个人比例。也就是说,“被承继人”逝世前,宅基地运用权并非其个人产业;“被承继人”逝世后,家庭联系依然存在,宅基地运用权没有切割,依然是家庭一起共有产业而非“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已然宅基地运用权并非个人产业,天然不能作为遗产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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