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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6:39
[案情] 
   2005年1月15日19时许,徐某携刀蒙面窜至被害人李某房子院内,乘机掠夺。后乘李某丢废纸之机,持刀将李某拖到紧邻的杂屋内,顺势将李某按倒在地,向李某逼要金钱。李某即以屋内无钱,存折有暗码等为由与徐某求情斡旋。两边相持一瞬间后,李某被逼赞同第二天去取1000元,于上午10时放在对门公路旁边厕所出粪口,由徐某自己去拿,并乘徐某手放松之机将刀子抓在手中。徐某见状翻墙逃离现场。后徐某得知公安机关置疑自己作案,主动到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不合]
     本案对被告人徐某的掠夺行为是定既遂仍是未遂,有二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徐某的掠夺行为应属违法未遂。理由是:徐某持刀入户,以暴力手段掠夺别人资产,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意图,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一项、第67条第一款、第23条,应当以掠夺罪(未遂)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念以为,徐某的掠夺行为属违法既遂。理由是: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暴力手段,入户掠夺公民资产,因其入户行为现已完结,已形成法定违法成果,其行为属掠夺既遂,应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一)项、第67条第一款之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即徐某的掠夺行为应属违法未遂。
     理由如下:违法未遂是违法构成的未完结形状之一,是违法构成的一种特别形状。关于未遂的概念,各国刑法的规则不尽相同,但根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把未遂仅限于在着手施行违法后,“只是因为罪犯意思以外的情事而间断或未能到达意图,即构成未遂”(1994年法国刑法典),另一种则无此约束,在着手施行违法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需没有到达既遂状况的,都是未遂。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则:“着手于违法之施行而不遂者得减轻其刑,但因已意予以间断时减轻或革除其刑。”这是把着手施行违法后因为违法分子主动间断违法而没有到达既遂形状的,也以为是未遂。因而,在日本刑法理论上,违法未遂分为妨碍未遂和间断未遂两种。德国和我国台湾的刑法也是如此。我国刑法关于未遂的规则,归于第一种类型。它不包含间断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到达意图的,是违法未遂”。这个概念,明确指出未遂的性质特色,指出构成违法未遂,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违法分子已着手施行违法。即违法分子已开始施行刑法分则所规则的某种违法行为。这儿所讲的违法行为,是主客观一致的行为,它包含违法分子片面心思状况在内的,而不是单纯“违法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二)违法未到达意图。所谓“未到达意图”,依照词意是指没有到达违法意图。可是这样了解是不正确的。1999年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则:“行为人已直接施行违法,而未发作行为人所预期的成果的,是未遂犯”。日本刑法运用“不遂”一词,以为未遂便是“着手于违法之施行而不遂”,这是比较科学的。“不遂”便是没有完结。所谓违法未到达意图,也应当了解为违法没有完结,具体来说便是没有完成刑法分则条文规则的某种违法的悉数违法构成现实。本案中,因为徐某虽已直接持刀施行掠夺违法,但并未发作徐某所预期取得资产的成果。
     (三)违法未到达意图是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所谓毅力以外的原因是指不是出于违法分子自己的意思而是出于毅力以外的妨碍。从本案来看,很明显是李某的斡旋,才使得徐某相信了李某家中没钱的话,使其在认识上发生幻觉,但其时徐某并没有抛弃取得资产的期望和愿望,后见李某持刀对自己构成威胁,又仓惶翻墙逃离现场。因而,是毅力以外的原因才导致徐某掠夺未到达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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