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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9:45
跟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关于该法第76条的了解与适用争议逾演逾烈,特别是该条中稳妥公司怎么承当职责,与原商业职责险的联系,以及受害人是否能够直接向稳妥公司提起诉讼等成为处理交通事端案子的焦点问题。在实践中,适当一些交通事端受害人已将稳妥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适当一些法院也据此作出了成果天壤之别的判定。依法精确承认稳妥公司在交通事端案子中的诉讼位置,已成为不容逃避的急迫问题,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谈谈浅显见地。
一、职责稳妥的概念及含义
职责稳妥是指,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敷衍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稳妥法》第五十条2款)。与其它产业稳妥不同的是,职责稳妥一般是根据法令职责而发作的,是因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危害别人产业权力和人身权力,依法应对受害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而树立的稳妥险种。
职责稳妥最明显的功用在于添补危害功用,即添补被稳妥人的产业利益所遭到的直接丢失与被稳妥人因承当补偿职责而遭到的消沉丢失。正因为如此,职责稳妥有助于消除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上的丢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这是职责稳妥准则树立的初衷。职责稳妥是根据维护社会公益,维护受害人利益的无过错职责而树立,是以受害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为起点的。经过职责稳妥,稳妥公司可承当适当一部分被稳妥人对受害人的民事经济补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丢失得到及时有用的补偿,天然也有助于职责的分管与胶葛的处理。
二、职责稳妥中受害第三人应否享有恳求权
在交通事端补偿案子中,受害人将稳妥公司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案子,法院应否支撑。适当一些人以为,人民法院不该当支撑当事人这项建议。根据是:1、交通事端补偿案子是侵权诉讼。受害人与交通事端职责人之间是侵权法令联系,被告为侵权人。而第三者职责稳妥是稳妥公司与被稳妥人之间树立的稳妥合同联系,发作的稳妥事端补偿归于稳妥公司的合同职责。补偿恳求权应仅限于被稳妥人。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无直接法令联系。2、现行法令中,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了树立第三者强制稳妥准则,但因为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拟定,特别是国务院《第三者强制稳妥法令》没有出台。实践上,我国的第三者强制稳妥准则没有构成,法院以现有的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作为判定根据不当,现行的第三者职责稳妥是商业险,不是第三者强制稳妥若以此作出判定。不只加大了稳妥公司的危险,也是缺少法令根据的。
笔者以为,上述观念值得商讨,因为跟着社会的展开,人权维护准则的完善,树立职责稳妥准则,加大对受害人的维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稳妥业的一大趋势。从朴实的添补丢失的职责稳妥中别离出,“以被稳妥人对受害之第三人的补偿职责”为添补方针的职责稳妥的理论现已构成。我国在立法、司法及法令解说的多方面,都能体现出答应受害人直接诉讼稳妥人的规则。
当然,在现有的稳妥合同系统中,受害的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受害人与稳妥公司并无直接的法令联系,直接向稳妥人要求补偿有悖合同相对性准则。但跟着我国合同法的公布,《合同法》第64条(为第三者利益合同)第65条(由第三者实行的合同)的规则,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准则,从而使无法令联系而无相应权力的传统理论遭到应战。正是根据这一基本法,《稳妥法》第五十条第1款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这项规则赋予了受害的第三人直接恳求的权力,能够看出,《稳妥法》已为受害人的恳求权供给了法令根据。一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位置附近的其它相关立法,也是根据职责稳妥公益性考虑,使受害的第三人恳求稳妥人给付稳妥金的直接恳求权得以树立。其间《民用航空法》(第68条规则)第三者受害方对稳妥人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恳求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则了对船只形成油污危害的补偿恳求,受害人能够直接向承当船只所有人油污危害职责的稳妥人提出,即“对船只形成油污危害的补偿恳求,受危害人能够向形成油污危害所有人提出,也能够直接向承当船只所有人油污危害职责的稳妥人或许供给财政确保的其别人提出。”从以上两部法令的规则,能够看出,职责稳妥第三人的直接恳求权在我国正日益得到必定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款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笔者以为,对该条规则的了解,应当结合立法原意,以及相关法令的有关精力,及职责稳妥准则的展开趋势等要素予以考虑。该条规则与《稳妥法》第50条是一种承受联系,即归于50条中法令规则应直接给付的状况,与《航空法》、《海事诉讼法》相对应,应当以为该规则即然规则了直接补偿的准则,相对享有承受补偿权的受害人当然享有补偿恳求权。
关于现有的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系商业稳妥,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第三者强制险的观念,笔者以为,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则的具有公益性的第三者强制职责稳妥有必定的差异。但我国的现状是,尽管在全国规模内一致的第三者强制职责稳妥准则没有树立。但在各地方对车辆的实践处理中现已把是否参与第三者职责险,作为处理车辆挂号,年检等批阅手续的必备条件,可见现有第三者职责险有必定的强制性,而且我国第三者职责稳妥的展开与不断展开,正是得益于该强制性方法的施行。各稳妥公司现已从该方针上得到了适当的商业利益,现因为法令规则的改变,使得相关危险有所提高,稳妥公司根据二种稳妥的不同而回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不该得到支撑。2004年4月26日我国保监会作出《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二条规则:“5月1日起,各产业稳妥公司暂时依照各地现行做法,选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实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则和要求,待《法令》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调整,一致再全国施行。”从该规则看,保监会从务实的视点,以为现有的第三者职责险能够作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则的稳妥公司的稳妥职责的根据。
三、稳妥公司的诉讼位置及处理准则
笔者以为:交通事端受害第三人在被稳妥人未及时付出补偿费用时,将稳妥人列为被告,应予允许。在被稳妥人与受害第三人发作危害补偿诉讼时,法院能够告诉稳妥人参与诉讼,稳妥人为第三人。其理由是:
1、受害第三人对稳妥人有直接恳求权。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款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应追加稳妥公司为当事人并承当稳妥职责。
2、防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不实行补偿或补偿延迟,削减索赔的本钱和诉讼本钱。职责稳妥的首要方针和功用应该是对受害之第三人和群众利益的维护。职责稳妥的稳妥给付的实质正是为了到达防止加害人推卸职责。
受害人的直接恳求权,正是为了到达防止加害人推卸职责这一职责稳妥合同的意图而树立的。咱们以为,在案子的处理上应采纳以下准则:
1、稳妥公司在加害人的危害补偿债款上坐落法定连带确保人的位置,二者负有连带债款。受害人作为债权人,可向作为债款人的加害人或作为连带确保人的稳妥公司任何一方恳求补偿,因而即便在稳妥合同无效,稳妥公司不发作合同上之职责的场合,稳妥公司仍不得回绝受害人行使直接恳求权。而稳妥公司与被稳妥人之间是约好联系,在被稳妥人存在歹意的场合,其付出职责可得革除。
2、在诉讼中,稳妥公司对受害第三人的抗辩,仅限于被稳妥人对受害第三人的抗辩规模,即对受害人诉请的侵权行为、危害结果、因果联系、补偿项目、数额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等进行抗辩,而不得以对被稳妥人的抗辩对立受害人,稳妥公司在稳妥规模内承当对受害人的补偿职责后,可依其对被稳妥人的抗辩事由依稳妥合同向被稳妥人追索。
3、现有商业轿车第三者职责险的约好的处理。现有商业第三者险是以《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为根据核算丢失的,该《方法》现已废止,但作为补偿数额的核算方法的约好,对合同两边仍有约束力,而现在法院判定根据《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二者核算方法不同。稳妥公司据此抗辩是根据稳妥公司对被稳妥人的抗辩,对受害第三人不成立。二者的差额,可在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后向被稳妥人追索。但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给付仅以稳妥单约好的稳妥金额或补偿数额为限,危害的添补内容不得重复。添补的总额亦不得超越危害总额,受害第三人向稳妥人获得稳妥金额补偿后,还能够就其没有得到补偿的危害部分向被稳妥人求偿。
文章出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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