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生林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4:53【案由】过错致人逝世罪
【关键字】过错致人逝世 疏忽大意的过错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生林
2008年10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驭牌号为沪H2663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卡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477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驭的卡车碰击该场所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形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害而逝世。
事发后,被告人郝生林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照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现实。案发后,被告人郝生林已向被害人家族作了经济补偿。
上述现实,被告人郝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解天平、杨光情、谢天军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相片,现场图,路途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通过,上海市公安局依据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身查验鉴定书,上海市路途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查验报告书、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调解书,收据,收条,驾驭证、行进证复印件,“110”接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裁判】
被告人郝生林在公共交通管理规模外的路途上驾驭机动车,因过错致一人逝世,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郝生林违法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过,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生林的违法罪名及确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定见正确,法院予以承认。鉴于被告人郝生林违法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族作出经济补偿,据此,对辩解人提出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被告人郝生林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理剖析】
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因为一般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这种过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错与过于自信的过错。因而,在刑法的很多罪中确定过错致人逝世罪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有出于过错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便可建立过错致人逝世罪。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郝生林驾驭轻型厢式卡车由北向南行进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驭的卡车碰击到该场所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这些现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的证明,可见被告人在这里的片面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场所内有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时,便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错。这种疏忽大意的过错直接形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害而逝世,逝世在这里便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逝世。一起,也能够很明显地看到,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满意了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悉数要件。
应该说,本案的现实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的,结合本案的现实确定过错致人逝世罪并不困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过错致人逝世罪与一些损害公共安全的过错违法的确定,一般来说,与规则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条款比较,规则损害公共安全的过错违法的条款是特别条款。
再看对本案被告人终究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则:“过错致人逝世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本案应归于情节较轻的规模,尽管形成了致人逝世的成果,可是被告人违法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并照实供述事情的细节,并竭力地补偿被害人家族的丢失,最大极限地弥补了致人逝世带来的损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对被告人进行科罪量刑。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应该说也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则:“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也活跃悔改,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