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务人死亡 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0:51
事例:
债权人申述要求债款人归还告贷,因债款人已于申述前几日逝世,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改变被告为债款人的产业承继人。而被告张爱民、杨宇霖表明抛弃银行存款的承继权,但对归于遗产的小轿车却进行了处置。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假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以承继张强遗产实践价值为限归还原告李楠告贷500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张爱民、杨宇霖的儿子张强向原告李楠告贷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单一张,约好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网上银行转账汇款50000元至张强的账户。告贷到期后,张强未能按期归还告贷。
法院另查明,被告张爱民将张强生前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变卖。张爱民称变卖该车的金钱已用于归还购买该车的银行贷款以及为免除该车典当所告贷项。
秀峰法院经审理以为,张强向原告告贷合计50000元并出具借单为凭,并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据证明,合法有用。借单约好的还款时刻为2011年12月1日,张强未能按期归还告贷,现原告建议张强归还该告贷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契合法令规则。因张强现已逝世,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作为张强的爸爸妈妈,系张强遗产的榜首顺位法定承继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的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被告张爱民、杨宇霖现已实践处置了张强的遗产,且在处置前并没有作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故应视为二被告现已承受承继张强的遗产。二被告现在所作出的抛弃承继张强部分产业的表述与上述法令规则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张爱民、杨宇霖应当以其承继张强遗产实践价值为限归还张强的债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以承继张强遗产实践价值为限归还告贷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撑。(来历:听讼网
相关法令常识: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履行职责;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履行了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
《承继法》第三十三条   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第三十四条 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听讼网小便引荐您阅览:
更多债权债款相关常识    
更多民法通则相关常识    
更多承继法相关常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