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7:37
【案情】
2011年11月15日,具有机动车驾驭证C1E的被告盛海丰驾驭车辆实践一切人为盛陆丰的车况无瑕疵的小型汽车行进至临桂县桂康路段时,撞上原告李玉梅,形成李玉梅受伤的交通事端。该事端发作后,临桂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20日对该事端作出道路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盛海丰驾驭机动车在人口稠密区行进时没有留意减速慢行,进入路口时没有泊车眺望,向左转弯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边转弯,其差错是形成事端的原因。确定盛海丰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李玉梅不承当事端职责。发作事端后,因为原、被告之间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诉至本院,恳求被告盛海丰与车辆实践一切人盛陆丰承当连带职责。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盛陆丰为车辆的实践一切人,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盛陆丰尽管为车辆的实践一切人,可是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时并不在他的操控内,不应当承当职责。
【分析】
《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一切人与运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从该规则可见,假如车辆一切人出借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首先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受害人的丢失超出了稳妥职责限额,缺乏部分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只要在存在差错的情况下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
《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论根底是风险职责理论,风险职责理论的根底主要有风险来历说、风险操控说等,风险操控说以为,从事风险活动或占有、操控风险物品的人最能操控这些风险,假如由这些人承当因风险引起的危害则能有用避免或削减危害的发作。机动车尽管归于高度风险的东西,可是机动车自身并不具有风险性,其风险的来历来自于对机动车的运用。依据风险操控说,机动车的实践占有人、运用人最能操控机动车的风险性,由其承当职责最能有用的操控机动车的风险性。从运转操控和运转利益的视点看,在发作交通事端时,可以操控机动车运转的是运用人而非租借人和出借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的批复以为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职责便是从机动车的运转操控和运转利益两个视点考虑。
在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出借后,只要在一切人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机动车一切人的差错,是指租借人、出借人怠于检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驭资质,或许隐秘或许未奉告机动车毛病等。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借给别人时,应当预见借给别人所带来的风险,尽到必要的检查职责。比方机动车的车况是否杰出无瑕疵,借车的运用人是否具有必备的驾驭才能等等。
本案中,车辆一切人盛陆丰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驭资历的盛海丰运用,彻底有理由信任盛海丰能驾驭小汽车,并且盛陆丰的车辆车况杰出无瑕疵,盛陆丰现已尽到了检查职责,盛陆丰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践操控之后发作的交通事端不再应当承当职责。
2011年11月15日,具有机动车驾驭证C1E的被告盛海丰驾驭车辆实践一切人为盛陆丰的车况无瑕疵的小型汽车行进至临桂县桂康路段时,撞上原告李玉梅,形成李玉梅受伤的交通事端。该事端发作后,临桂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20日对该事端作出道路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盛海丰驾驭机动车在人口稠密区行进时没有留意减速慢行,进入路口时没有泊车眺望,向左转弯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边转弯,其差错是形成事端的原因。确定盛海丰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李玉梅不承当事端职责。发作事端后,因为原、被告之间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诉至本院,恳求被告盛海丰与车辆实践一切人盛陆丰承当连带职责。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盛陆丰为车辆的实践一切人,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盛陆丰尽管为车辆的实践一切人,可是车辆发作交通事端时并不在他的操控内,不应当承当职责。
【分析】
《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一切人与运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从该规则可见,假如车辆一切人出借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首先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受害人的丢失超出了稳妥职责限额,缺乏部分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一切人只要在存在差错的情况下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
《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论根底是风险职责理论,风险职责理论的根底主要有风险来历说、风险操控说等,风险操控说以为,从事风险活动或占有、操控风险物品的人最能操控这些风险,假如由这些人承当因风险引起的危害则能有用避免或削减危害的发作。机动车尽管归于高度风险的东西,可是机动车自身并不具有风险性,其风险的来历来自于对机动车的运用。依据风险操控说,机动车的实践占有人、运用人最能操控机动车的风险性,由其承当职责最能有用的操控机动车的风险性。从运转操控和运转利益的视点看,在发作交通事端时,可以操控机动车运转的是运用人而非租借人和出借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的批复以为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职责便是从机动车的运转操控和运转利益两个视点考虑。
在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出借后,只要在一切人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机动车一切人的差错,是指租借人、出借人怠于检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驭资质,或许隐秘或许未奉告机动车毛病等。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借给别人时,应当预见借给别人所带来的风险,尽到必要的检查职责。比方机动车的车况是否杰出无瑕疵,借车的运用人是否具有必备的驾驭才能等等。
本案中,车辆一切人盛陆丰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驭资历的盛海丰运用,彻底有理由信任盛海丰能驾驭小汽车,并且盛陆丰的车辆车况杰出无瑕疵,盛陆丰现已尽到了检查职责,盛陆丰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践操控之后发作的交通事端不再应当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