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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转让有何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0:11
期房是指没有到达交给条件,但法令规则能够预售的房子,而期房契合法令规则的状况下,是能够进行转让的,但期房转让发生的法令问题是比较多的,需求受让人留意,那么期房转让有何危险?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期房转让有什么危险
1、一房二卖的危险。
因为下家与上家只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又不能象一般期房预售那样通过合同网上存案和预告挂号,因而下家难以阻挠上家一房二卖,在这样的状况下,只要一方会最终获得房子产权,而另一方只能向上家索赔。
2、合同免除的危险。
也有这样的做法:下家付出一笔差价补偿款给上家后,由上家与开发商免除预售合同,再由下家与开发商直接签定预售合同,这样就由下家直接和开发商树立买卖合同联系,这样下家能够少缴税。可是,上家与开发商的合同免除后,开发商能够将房子另行售与别人而不必承当任何职责。尤其在房价上涨较快时,下家要避免开发商另售别人。
3、逾期交房的危险。
假如还未交房,那么在上家与下家签定的买卖合同中很可能不能确认交房时刻,何时能交房取决于工程进度。当然,虽然下家与开发商并没有缔结合同,但下家依然能够自己的名义依据开发商与上家签定的预售合同追查开发商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职责。不过,这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上家已向开发商付清了房款,二是上家将期房转让给下家的状况已通知了开发商。
4、逾期办证的危险。
因为下家仅获得预售合同的债款,而房子的预告挂号权利人却是上家,因而要直接办出下家的产证收要先将上家预售合同和预告挂号吊销,不然只能在上家获得产证后再过户给下家。如前所述,这样会发生较多税收,一旦两边在这些问题上发生分歧,下家的产证就会延迟。开发商的大产证逾期办出,也会导致上家的小产证延期,相同形成下家的产证延期。
二、期房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期房转让的条件一:没有处理商品房预售挂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免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定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通过房子主管部门的赞同和实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期房转让的条件二:假如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子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挂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求契合下列条件才能够处理:
1、契合当地法令、法规的要求,答应预售转让的能够转让、不答应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求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则: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未获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用。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则: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子没有实践交给。
4、预购人实行了预购合同约好的职责。预购人没有实行预购合同的职责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款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赞同;假如预购人私行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免除权,并能够要求预购人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一起,我国法令禁止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答应使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定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无需签定新的预售合同。
别的,北京市的商品房预售转让,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议第四十四条的规则:预购人在预售合同挂号存案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1、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赞同;
2、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状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期房转让有什么危险”问题进行的回答,期房转让的危险包含一房二卖的危险、合同免除的危险、逾期交房的危险、逾期办证的危险等,受让人需求防备这些危险的发生。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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