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权如何定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4:52
行政强制权是法令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例如工商管理部分在处理一些违法运营的企业时,可以对企业的生产资料进行强制的拘留和查封,而行政强制权和法院的强制权力是不同的,那么行政强制实行权怎么定位?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区分行政机关和公民法院间的行政强制实行权限,是行政强制实行立法的要点和难点。在我国,行政强制实行权的配备宜定坐落现行法令规则的在一般状况下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法令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的格式。 约束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行非诉行政案子的权限,强化公民法院在行政强制实行中的位置,是保证行政强制实行原则健康展开的必经之路。 科学地调整、配备国家权力,保证经济展开,是我国民主法制建造的基点;标准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产业权是民主法制建造的重心;依法行政,限制、操控行政权力的扩张,避免行政权的乱用,则是推动民主法制建造的要害。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加大民主法制建造的力度,坚持推动依法行政,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权力,牢牢置于“法治”的监督之下。这种“法治”的监督,应该是对其法令活动全方位的,从头到尾的监督。不只要监督其作出的行政决议,并且要重视其实行的监督。
行政强制实行是完成行政决议的手法,是行政权的延伸。它虽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效果,但其本身在客观上又具有扩张性、易腐性以及侵略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性。尤其是失掉司法监督、限制的行政决议权与实行权合一的强制实行,一旦形成社会危害,其结果往往难以补偿。因此我国法令在强制实行权的详细配备上,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需求强制实行的状况,一般规则由各主管行政机关自行实行。但此类规则只限于少量行政机关,其他都应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个别对个人、安排的权益联系特别严峻的,法令规则也要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但凡行政机关没有得到强制实行授权的,一概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这些规则,既留意发挥行政机关本身的优势和能动效果,又立足于强化司法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力的配备是契合现代法治精力,契合民主法制建造展开趋势的。
行政机关的自我完善跟不上民主法制建造的脚步,其法令活动大多存在必定程度的滥、乱、差,不宜扩展其强制实行权限。 所谓滥,是说行政机关乱用强制实行权,利益驱动,部分保护主义严峻,侵略公民的人身权、产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把公民赋予的公权力变成为单位、为个人投机的特权。乱,是说某些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实行权,严峻破坏法制的一致、法令的庄严。差,是有些行政机关法令人员素质较差,办案质量差。自1989年至1999年10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在各类一审审结的行政案子中,原告胜诉率达40%。假如连同被告改动详细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核算在内,被告败诉率达50%以上。因此在当时行政法令人员素质尚有待普遍提高的状况下,不宜扩展行政机关的强制实行权。不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保护社会秩序的安稳。 对此,有人提出,当今世界各国多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为主,咱们应考虑与世界接轨。笔者以为,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外国经历要契合我国国情,不能抽象地谈“接轨”。接轨主要是在世界公约和世界联系中一起恪守的原则方面,学习应是外国法令中契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其实,仅就行政强制实行权的配备来说,当今世界一些国家也都依据现代法治精力,适应前史展开之潮流,力求操控行政机关实行权限,扩展法院的介入力度。公民法院施行行政强制实行权,既保证行政决议在任何实行过程中遇到误解或阻力时能得到有用阻止和纠正,充分发挥行政功能的效果;又保证相对人权力免受不法实行行为的危害,并能得到有用救助。
自1989年至今,全国各级公民法院积累了十余年的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强制实行经历,造就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树立了较为齐备的实行程序。1996年4月29日,最高公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行政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案子分工问题的告诉》;同年9月2日,最高公民法院行政庭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行最高公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做好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检查作业的告诉》;2000年3月10日,最高公民法院在《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除恰当放宽了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的条件外,对这类案子检查的程序、适用的法令、实行的时限等都作了清晰严厉的规则,还添加了请求实行前的产业保全条款。这对保证检查质量和完成详细行政行为的效能,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供给了有力保证。与此同时,最高公民法院于本年又拟定了《关于高级公民法院一致管理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着重高级公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公民法院的一致布置或许辖区详细状况,当令安排会集实行和专项实行活动,一致调度、运用下级公民法院的实行力气。当地各级公民法院还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布置,加强了实行组织建造,充分了实行人员和司法警察以及实行配备。
因为上述尽力,全国法院呈现了史无前例的大好局面。关于请求实行的非诉行政案,各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严把检查关。对显着缺少事实依据、法令依据和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裁决不予实行。对应予实行的,及时作出准予实行的裁决后,展开社会宣扬和法治教育,促进被实行人主动实行。1994年8月至1999年8月,山东省各级法院五年共检查、实行非诉行政案75663件,实行标的额达36547?73万元。其间80%以上是公民经说服教育主动实行的。对需求采纳强制办法的,由行政庭移送实行庭严厉依照法定程序采纳有力办法予以实行,大大提高了执结率。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连同民事、经济等共依法实行了各类强制实行案子264?5万件,执结标的金额2497亿元,比1998年同期添加23.9%和37.8%。 我国特有的非诉行政强制实行原则,收到了显着的社会效果。其一是通过司法监督,保证了被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通过宣扬教育使绝大多数非诉行政案得以主动实行,减少了实行阻力,保护了社会安稳。其三是发挥法令的震慑效果,使案子及时实行。这不但无须行政机关树立专门的组织,并且保证了行政行为效能的完成。其四是法院的检查实行推动了非诉行政实行作业的健康展开,又促进了法院行政审判作业的展开。 总归,行政强制实行的立法,应使公民法院在非诉行政强制实行中的主体位置得以清晰和加强;应该清晰规则严厉操控添加行政机关新的行政强制实行权;其详细权限配备,应该遵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单行法令的规则,保护法制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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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行政机关和公民法院间的行政强制实行权限,是行政强制实行立法的要点和难点。在我国,行政强制实行权的配备宜定坐落现行法令规则的在一般状况下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法令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的格式。 约束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行非诉行政案子的权限,强化公民法院在行政强制实行中的位置,是保证行政强制实行原则健康展开的必经之路。 科学地调整、配备国家权力,保证经济展开,是我国民主法制建造的基点;标准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产业权是民主法制建造的重心;依法行政,限制、操控行政权力的扩张,避免行政权的乱用,则是推动民主法制建造的要害。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加大民主法制建造的力度,坚持推动依法行政,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权力,牢牢置于“法治”的监督之下。这种“法治”的监督,应该是对其法令活动全方位的,从头到尾的监督。不只要监督其作出的行政决议,并且要重视其实行的监督。
行政强制实行是完成行政决议的手法,是行政权的延伸。它虽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效果,但其本身在客观上又具有扩张性、易腐性以及侵略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性。尤其是失掉司法监督、限制的行政决议权与实行权合一的强制实行,一旦形成社会危害,其结果往往难以补偿。因此我国法令在强制实行权的详细配备上,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需求强制实行的状况,一般规则由各主管行政机关自行实行。但此类规则只限于少量行政机关,其他都应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个别对个人、安排的权益联系特别严峻的,法令规则也要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但凡行政机关没有得到强制实行授权的,一概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这些规则,既留意发挥行政机关本身的优势和能动效果,又立足于强化司法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力的配备是契合现代法治精力,契合民主法制建造展开趋势的。
行政机关的自我完善跟不上民主法制建造的脚步,其法令活动大多存在必定程度的滥、乱、差,不宜扩展其强制实行权限。 所谓滥,是说行政机关乱用强制实行权,利益驱动,部分保护主义严峻,侵略公民的人身权、产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把公民赋予的公权力变成为单位、为个人投机的特权。乱,是说某些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实行权,严峻破坏法制的一致、法令的庄严。差,是有些行政机关法令人员素质较差,办案质量差。自1989年至1999年10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在各类一审审结的行政案子中,原告胜诉率达40%。假如连同被告改动详细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核算在内,被告败诉率达50%以上。因此在当时行政法令人员素质尚有待普遍提高的状况下,不宜扩展行政机关的强制实行权。不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保护社会秩序的安稳。 对此,有人提出,当今世界各国多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为主,咱们应考虑与世界接轨。笔者以为,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外国经历要契合我国国情,不能抽象地谈“接轨”。接轨主要是在世界公约和世界联系中一起恪守的原则方面,学习应是外国法令中契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其实,仅就行政强制实行权的配备来说,当今世界一些国家也都依据现代法治精力,适应前史展开之潮流,力求操控行政机关实行权限,扩展法院的介入力度。公民法院施行行政强制实行权,既保证行政决议在任何实行过程中遇到误解或阻力时能得到有用阻止和纠正,充分发挥行政功能的效果;又保证相对人权力免受不法实行行为的危害,并能得到有用救助。
自1989年至今,全国各级公民法院积累了十余年的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强制实行经历,造就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树立了较为齐备的实行程序。1996年4月29日,最高公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处理行政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案子分工问题的告诉》;同年9月2日,最高公民法院行政庭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行最高公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做好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检查作业的告诉》;2000年3月10日,最高公民法院在《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除恰当放宽了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的条件外,对这类案子检查的程序、适用的法令、实行的时限等都作了清晰严厉的规则,还添加了请求实行前的产业保全条款。这对保证检查质量和完成详细行政行为的效能,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供给了有力保证。与此同时,最高公民法院于本年又拟定了《关于高级公民法院一致管理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着重高级公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公民法院的一致布置或许辖区详细状况,当令安排会集实行和专项实行活动,一致调度、运用下级公民法院的实行力气。当地各级公民法院还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布置,加强了实行组织建造,充分了实行人员和司法警察以及实行配备。
因为上述尽力,全国法院呈现了史无前例的大好局面。关于请求实行的非诉行政案,各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严把检查关。对显着缺少事实依据、法令依据和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裁决不予实行。对应予实行的,及时作出准予实行的裁决后,展开社会宣扬和法治教育,促进被实行人主动实行。1994年8月至1999年8月,山东省各级法院五年共检查、实行非诉行政案75663件,实行标的额达36547?73万元。其间80%以上是公民经说服教育主动实行的。对需求采纳强制办法的,由行政庭移送实行庭严厉依照法定程序采纳有力办法予以实行,大大提高了执结率。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连同民事、经济等共依法实行了各类强制实行案子264?5万件,执结标的金额2497亿元,比1998年同期添加23.9%和37.8%。 我国特有的非诉行政强制实行原则,收到了显着的社会效果。其一是通过司法监督,保证了被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通过宣扬教育使绝大多数非诉行政案得以主动实行,减少了实行阻力,保护了社会安稳。其三是发挥法令的震慑效果,使案子及时实行。这不但无须行政机关树立专门的组织,并且保证了行政行为效能的完成。其四是法院的检查实行推动了非诉行政实行作业的健康展开,又促进了法院行政审判作业的展开。 总归,行政强制实行的立法,应使公民法院在非诉行政强制实行中的主体位置得以清晰和加强;应该清晰规则严厉操控添加行政机关新的行政强制实行权;其详细权限配备,应该遵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单行法令的规则,保护法制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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