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近亲属擅自火化死者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7:13[要旨]
死者单位私行处理死者遗体,死者近亲属以侵略遗体离别权为由申述建议精力劝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予以支撑。
[案情]
原告高秀清系死者朱子鸿之母亲,朱子鸿系重庆教育学院的退休教师,毕生未娶妻生子,其父已故,母亲及兄弟姊妹均在云南省寓居或作业。2003年7月14日,朱子鸿被医院确诊为直肠癌。当日,朱子鸿向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理处反映了自己的病况,管理处干部劝朱子鸿住院治疗,朱子鸿赞同。次日,朱子鸿将自己的存折交由离退休管理处保管,管理处负责人等干部又对朱子鸿进行劝慰。同月16日9时30分左右,朱子鸿从重庆教育学院教员工宿舍楼顶跳下,当即逝世。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接重庆教育学院报案后到现场勘查以为,朱子鸿系自坠逝世,不属于刑事案件。次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告诉其亲属的状况下,将朱子鸿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7月19日,重庆教育学院将朱子鸿逝世及已火化的状况以信件方法奉告朱子鸿的兄弟朱子树。8月上旬,朱子树与其兄朱子沾受高秀清的托付从云南到重庆与重庆教育学院办理了死者朱子鸿的遗物及抚恤金等交代、收取手续。高秀清于2004年7月8日向重庆市教委投诉未果,遂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告诉死者亲属的状况下,私行对遗体进行火化,使其亲属不能与死者作最终的诀别,给其亲属的精力形成极大的损伤为由诉至法院,恳求被告补偿精力危害劝慰金6万余元。
[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重庆教育学院系高秀清之子朱子鸿的单位,因朱子鸿毕生未娶妻生子,朱子鸿将重庆教育学院视为其家。在朱子鸿患病后,朱子鸿将其患病的状况奉告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理处,重庆教育学院对其宽慰,支撑其住院。后朱子鸿跳楼自杀,其逝世后,因朱子鸿无妻无子,在其身边无亲人的状况下,重庆教育学院作为其单位出于对员工的关怀,处置了死者的遗体,其片面上无歹意,更无不合法使用遗体的行为。后重庆教育学院将朱子鸿逝世及火化的现实奉告死者的亲人,重庆教育学院与死者的亲人进行了遗物的交代,重庆教育学院尽了一个仁慈管理人的责任。但重庆教育学院未告诉死者亲人的状况下,将死者遗体火化,违反了中国传统的丧葬风俗,其行为欠妥。但高秀清精力上的严重苦楚是其子逝世的客观现实形成的,并非重庆教育学院侵权行为形成,故重庆教育学院的侵权行为并未形成严重后果,高秀清恳求重庆教育学院补偿精力危害劝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撑。判定:驳回高秀清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