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1:38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同意,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由保监会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说】本条是对不合法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处分规则。
本法令第37条规则了稳妥公司未经同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法律职责,而本条规则的法律职责首要针对除稳妥公司以外的其他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主体,这类主体的特征是本身不具有从事稳妥事务资历的单位或许个人,但运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如首要从事证券事务的公司未经同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给予这些单位或许个人的法律职责包含两类:刑事职责和行政处分,即行为和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必须经保监会同意,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都必须恪守,也是单‘位或许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首要条件。在本法令第5条第3款有清晰的禁止性规则,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一起,本法令规则由保监会同意,本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准则性监管。准则的遵循须有清晰的职责来保证,关于未经保监会同意,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课以相应的处分,才干保护各个有资历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稳妥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整个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本条规则的法律职责解说之前,有必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予以阐明:一是未经保监会同意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之间的联系;二是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和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之间的联系;三是稳妥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活动有撤销权,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还需求指出的是,这儿的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不只仅指主体违法也包含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详细而言,即不只一个不具有资历或许资质的主体按照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规则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归于违法,并且一个不具有资历或许资质的主体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规则违法运营,其行为更属违法。不能出现因违法主体不具有主体资历,对其违法行为不知该怎么处分的现象,正如对有驾驶执照的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知道怎么处分,而关于没有驾照的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却不知该怎么处分相同。
榜首,未经保监会同意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之间的联系。从事稳妥事务需求取得相应的资历或许资质(对个人而言,一般称为资历;关于安排,一般称为资质)。这种资历或许资质的取得需求由保监会同意,这种批阅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2004年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第402号的规则,稳妥集团公司及稳妥控股公司的建立、兼并、分立、改变、闭幕需求通过保监会的批阅。未经保监会同意就是指没有取得这种行政许可,没有取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资历或许资质。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条件下,自主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人彻底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要求去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其行为依然违法,为何?其主体违法,不具有相应的资历或许资质。所以,未经保监会同意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意义是共同的,差异在于从不同的视点予以界定,前者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则,而后者是从不合法主体的相应行为现实来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