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5:02
摘 要:赏罚意图是一个国家拟定赏罚、适用赏罚和履行赏罚所寻求的客观效果,量刑使命在于挑选恰当的宣告刑,以期到达赏罚意图。从赏罚意图动身,量刑不能简略还原为赏罚或防备等单一要素,而有必要考虑多元性要素。依据这一知道,能够归纳出我国量刑的三个具体准则,即赏罚法定准则、罚必当罪和赏罚单个化相结合准则、赏罚必要准则。要害词:赏罚 意图 量刑 准则刑事审判活动有两个根本环节:一是科罪,二是量刑。其间量刑是在正确科罪的根底上依据刑事法律判决对违法人是否判处赏罚和判处何种赏罚以及所判赏罚是否当即履行的刑事审判活动。“处刑的公平性取决于完全、客观、全面地查清案情和对科罪作出正确的定论,并指出违法人依据刑法典的哪一条、哪一项被以为有罪。”[ 1 ]145也就是说,科罪是量刑的条件,量刑则是科罪的结果。完成赏罚的意图,只是有正确的科罪还不行,还需要经过量刑,将法律规则的法定刑具体化为对违法人履行的赏罚,使法定刑实际化。因此,量刑不仅是制刑、科罪与行刑三环节连为一体的最要害的环节,更是国家完成赏罚意图的根底和首要手法。量定赏罚,归于法官针对违法人的违法裁量赏罚的行为,尽管法官量刑时享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但仍不得漫无依据,擅断独行。法官的自在裁量权应当遭到罪刑法定所界定的罪刑规模的约束。关于量刑的基准是否应当在刑法典中作出清晰的规则,学界曾有正反不同的定见,现在学界见地倾向于肯定说,各国刑法也有在刑法典中全面规则量刑基准事由的趋势。我国刑法典第5条规则:“赏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和承当的刑事职责相适应。”这一规则是司法实务中裁量赏罚应遵从的根本准则。遵从这一根本准则,我国刑法典第61条对量刑基准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则,即“对违法分子决议赏罚的时分,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则判处”。笔者以为,赏罚的意图是一个国家拟定赏罚、适用赏罚和履行赏罚所寻求的客观效果;量刑的使命在于挑选最为恰当的宣告刑,以期达到赏罚的意图,因此,厘定量刑的基准和量刑准则,就应当首要重视赏罚意图观问题。关于赏罚意图,在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曾有报应主义与一般防备主义和特别防备主义的敌对。首要,就报应主义而言,赏罚内容在于苦楚与恶害,赏罚意图则在于满意人类的报应情感,因此,赏罚的轻重应与行为人的职责相适应,就此含义而论,报应刑亦可谓职责刑。其次,就一般防备主义而言,赏罚内容亦为苦楚与恶害,不过,赏罚意图不是报应,而是在于威吓社会上一般人,首要是有违法倾向的人,使其有所害怕而不敢触犯刑律,因此赏罚有必要力求苛刻。终究,就特别防备主义而言,特别防备主义因为所持观念的偏重不同,进一步可分为着重赏罚苦楚及恶害效果以期吓阻违法人不致再次重新违法的建议,以及着重赏罚的教育功用以期违法人复归社会后成为仁慈遵法公民的建议。就前者而言,如与一般防备主义相比较,除威吓目标不同外,赏罚内容方面并无不同,故合称为防备主义。一般来说,西方学者所论及的特别防备主义多指后者而言。有少量特别防备主义论者,也着重赏罚具有使违法人与社会阻隔的效果,但是鉴于除少量情形如死刑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外,受刑人终将回来社会,所谓排害或阻隔,毕竟不得作为赏罚的首要意图。[ 2 ]由此可知,赏罚意图观的挑选,虽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但并不是肯定原封不动的,就刑法理论发展趋势而言,从20世纪20年代今后,刑法学派关于赏罚意图的理论敌对已渐趋平缓。因此,折中新旧理论,兼采报应与防备观念的“并合主义”,已成为学界中有力建议。并合主义的折中理论旨在归纳报应主义和意图主义,并谐和报应思维与防备思维的敌对。依据并合主义,赏罚的量定应依据刑事职责准则,一起,在罪责的公平报应所答应的规模内,应统筹特别防备和一般防备的意图。我国刑法学在赏罚意图问题上曾呈现一种敌对状况,“即在刑法准则论中把罪刑相适应作为一条辅导立法与司法的准则,而在赏罚论中又把防备违法作为约束刑事活动的赏罚意图。这样,便发生了用刑施罚是以已然的违法的严重性程度为依据仍是以防备未然的违法的需要为依据之问题”。[ 3 ]10一般以为,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规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是对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准则的批改,其立法原意是要战胜罪刑相适应准则只要求赏罚与违法行为的客观损害相均衡的缺点,将违法行为的客观损害、行为人的片面罪责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巨细等影响再犯可能性的要素一致作为决议赏罚轻重的依据。从表面上看,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只是是量刑准则,其实不然。在刑事立法、刑事审判与赏罚履行阶段,都有必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立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是完成司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条件,而罪责刑准则的终究完成还有赖于司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在量刑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后,还要求在履行进程中依据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长状况,对现已判处的赏罚作出必定的调理。所以,行刑进程是一向进行性的继续表现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进程。[ 4 ]我国的赏罚意图在于赏罚违法、防备违法和保护法益。[ 5 ]量刑有必要有利于最大极限地完成赏罚意图。就赏罚违法的赏罚意图而言,要求量刑应做到罪罚相等,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均衡,赏罚的重量应与违法人施行的已然违法行为所表现的社会损害性相适应。就防备违法的赏罚意图而言,要完成赏罚防备违法的意图,赏罚公平、量刑恰当起着要害的效果。质言之,只要完成了赏罚赏罚违法的意图,赏罚防备违法的意图才会得以完成。赏罚防备意图包含一般防备和特别防备。针对一般防备,假如轻罪重罚,就会使潜在违法人捕捉到这样的信息:与其犯轻罪还不如去施行重罪。贝卡利亚指出:“假如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略社会的违法处以平等的赏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法去阻止施行能带来较大优点的较大违法了。”[ 6 ]65假如重罪轻刑,会使被害人和其他人以为赏罚不公平,这样既不足以安慰被害人,也不利于鼓舞其他公民与违法作斗争,因此不利于一般防备的完成。针对特别防备,假如轻罪重刑,会使违法人以为刑之不公,然后发生敌对心情,不利于教育改造违法人;假如重罪轻刑,则会使赏罚的震慑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不利于特别防备意图的完成。咱们还应知道到,要完成赏罚防备意图,只是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适当仍是不行的。在对违法人裁量赏罚之时,应重视违法人的个体差异,如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所闪现的再犯可能性的巨细。应当指出的是,不管是从完成赏罚意图来看,仍是仅从量刑含义来讲,社会损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相提并论的两个要素。笔者以为,判别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猜测违法人的再犯可能性,是一个极为杂乱而困难的问题。夸张人身危险性在赏罚裁量中的位置和效果的观念不仅是不实际的,也与罪刑法定准则表现的法治精力相违反。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赏罚裁量中仅处于非必须位置,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赏罚轻重的影响遭到罪过轻重的约束,对赏罚轻重起决议性效果的是违法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违法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