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修改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改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1:222009年2月28日,新《稳妥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经过,正式公布。这是我国稳妥法继2002年之后的再修正。2002年稳妥法的修正凸显的亮点仅仅放松控制、加强监管和培养诚信。在详细维护被稳妥人利益和支撑稳妥业的开展方面并没有被执行和改动。而2009年稳妥法则是加强了对被稳妥人利益的维护和稳妥监管功能,法令的天平清晰表现出进一步向投保人和被稳妥人方面权力维护的歪斜。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女士就稳妥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清晰表明,“稳妥业依据它的特色,通常情况下是由稳妥人供给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位置。修正今后的稳妥法十分重视维护投保人和被稳妥人的利益。”跟着新稳妥法的施行,法令的修正必定导致稳妥实践发作严重改变。作为稳妥合同的利害关系方和实践主导稳妥合同格局条款拟定的稳妥人,假如不有备无患并自动应对和及时调整已有的格局条款规划,最终将损及稳妥行业的健康开展。
稳妥合同格局条款与稳妥人的阐明及清晰阐明
所谓格局条款,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对方洽谈的条款。稳妥合同是典型的格局合同,其内容上的稳定性、买卖上的便利性和本钱上的经济性的长处以及对条款上的先定性、机会上的利己性、信息上的不对称性的责备在稳妥合同的构成进程中都表现得酣畅淋漓。根据对格局条款缺点的弥补,我国稳妥法对稳妥人课以格局条款的阐明职责。就稳妥人阐明职责的实行程度,我国稳妥法规则的比较特别。简言之,稳妥人对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职责革除条款别离有阐明和清晰阐明职责。在该层面上,我国学者曾评论得比较火热。有学者论说稳妥人的阐明和清晰阐明职责的本质差异有二:一是“阐明”职责是指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的时分,有职责以明示或许其他合理、恰当的方法提示投保人合理留意,而“清晰阐明”职责是对现已阐明过的格局条款再次“阐明”。二是阐明职责首要要求稳妥人提示投保人留意稳妥人现已供给的条款内容,而清晰阐明当然也有提示投保人留意的条款内容的要求,但要点在于解说方面。也就是说,“阐明”职责的力度要远远小于“清晰阐明”职责。也有人以为阐明职责是一般地阐明,而清晰阐明是清晰地阐明。最有证据法意义的观念在于,所谓“清晰阐明”包含“醒示”和“醒意”两层意义。即稳妥人负有采纳合理方法提请投保人留意该条款的职责(醒示),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条款予以阐明(醒意)。在法令规范层面,关于阐明和清晰阐明职责实行程度的判别规范规则的也很有意思。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在车辆稳妥职责运营中明示奉告职责等问题的复函》(1997银条法司35号)中规则:“稳妥公司在机动车辆稳妥单反面完好、精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批阅或存案的机动车辆稳妥条款,即被以为是实行了《稳妥法》规则的奉告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号《关于对<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的“清晰阐明应怎么了解的问题的答复》则以为,清晰阐明是指,稳妥人对免责条款,除了在投保单上提示投保人留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令结果等,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明晰该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没有收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稳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也规则,2002年稳妥法“第18条中的‘清晰阐明’是指,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一起,关于稳妥合同中所约好的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应当在稳妥单上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可以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而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说。”2009年稳妥法相同保留了阐明与清晰阐明的概念并在第17条中予以详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