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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税务登记中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1:30

《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十条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税务挂号内容发生改动的,自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动挂号之日起30日内或许在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刊出挂号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改动或许刊出税务挂号。
1.关于对改动税务挂号查看的必要性
税务挂号一经处理对征纳两边都具有法令约束力,税务机关要按挂号状况进行处理,交税人要按挂号的内容进行出产运营,实行交税责任。因而每项挂号内容的改动都会触及交税人交税事宜和税务机关处理上的改动。所以,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对改动税务挂号的查看,保证交税人及时处理改动税务挂号,一方面便于交税人了解新的税务事项,正确核算应交税款;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有用、及时地把握交税人的出产运营状况,避免税款的丢失。因而,税收征管法对交税人处理改动税务挂号作了严厉规则。
2.关于应当处理改动税务挂号状况的查看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在处理挂号后,如其所挂号的内容发生了以下改动,应主意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改动税务挂号:
(1)交税人改动单位称号或个人名字
(2)交税人改动一切制方法或从属联系、运营地址。
(3)交税人改动运营方法、运营范围。
(4)交税人添加注册资金。
(5)交税人改动出产运营期限。
(6)交税人改动核算方法。
(7)交税人改动开户银行及账户。
(8)交税人改动出产运营权限以及其他税务挂号内容。
3.关于对交税人在处理改动税务挂号前应实行事宜的查看
为了帮忙交税人处理改动挂号,税务机关应监督交税人实行如下责任:
(1)处理转让、兼并、分股、联营或经营地址迁出原挂号税务机关统辖范围内的,在改动税务挂号前,应在原挂号税务机关及时刊出税务挂号,一起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整理运用的发票和交税缴款书。
(2)对未运用的发票,由企业填列清单,将发票品种、称号、起止号码、册数照实填写清楚,一式两份,交税人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交税人应将一切发票和交税缴款书悉数交回。
4.关于对交税人处理改动税务挂号的查看
(1)交税人自向工商处理部门处理改动挂号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办改动税务挂号,依照规则,不需要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挂号的,交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同意或许宣告改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办改动税务挂号。
(2)税务机关对交税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和供给的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改动工商挂号的证明,有关部门同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进行审阅。
(3)税务机关查看“停、转、歇、复、废业改动挂号内容税务挂号表”,并按改动挂号内容换发税务挂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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