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有哪些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0:49
为了确保债款合同能够得到实行,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确保是一种担保方法,需求有清晰的确保人和确保职责承当方法。那么,主合同内容改变对确保人确保职责有哪些影响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初,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担保在信用社告贷200万元,告贷期限为10个月,确保期间为1年。在合同实行过程中,乙公司依据需求在银行告贷220万元,并将告贷期限改变为8个月。告贷到期后,乙公司无力归还,信用社遂于2009年5月申述到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告贷本息,甲公司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改变了告贷合同的内容,即改变了告贷金额和告贷期限,未经其赞同,因而,革除确保职责。
试问:主合同内容的改变是否对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发生影响?
【法令解读】
关于主合同内容的改变,《担保法》第24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法解说》第30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据此,主合同内容的改变对确保人确保职责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
1,依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内容时,欲使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则有必要获得确保人的赞同。确保人的书面赞同包含以下方法:一是在缔结确保合一起约好,如“主合同内容的改变不影响确保人确保职责的承当”等,实践上是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清晰抛弃了因确保合同内容改变而对加大部分不承当职责的抗辩权;二是在主合同内容改变时征得确保人的书面赞同,已然赞同,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同内容改变后,得到了确保人的过后追认,确保人自愿承当主合同内容改变后的确保职责,则无不行。
2,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一款的规则,主合同内容的改变,虽未经确保人赞同,假如减轻了债款人的债款,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了债款人的债款,确保人仍依照本来的确保合同的约好承当确保职责。
3.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二款的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仍依照本来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或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承当确保职责。学者以为,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洽谈延伸主合同实行期限,无疑会相应延伸确保期间。为了平衡债款人、债款人与确保人之间的利益联系,法令有必要对这种改变怎么影响确保职责作出规制,使未经确保人赞同的改变对确保人不发生影响。假如主合同两边当事人洽谈缩短主合同的实行期限,则会使确保人的职责期间提早开端,确保人的期限利益将会损失,对确保人来说亦不公正。尊重确保人的意思表明,依照民法的基本原理,职责只能由自己设定,确保人的职责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因而,主合同的债款人和债款人,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对主合同实行期限的改变对确保人的职责不发生影响。
4.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三款的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依照本来的确保合同的约好承当确保职责。
(二)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1.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一款的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协议改变主合同内容现已实践有用发作,未经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对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2.依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则,确保合同中若清晰约好“主合同内容改变,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则主合同内容改变的,确保人可依法革除确保职责。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信用社改变了甲公司和信用社签定的确保合同的内容,改变了告贷合同中的告贷金额和实行期限,且未经确保人甲公司赞同,必定对确保人甲公司发生影响。告贷金额由约好的200万元改变为220万元,无疑加剧了确保人甲公司的确保职责,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确保人甲公司对加剧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即甲公司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对200万元本息承当确保职责。至于告贷期限由10个月改变为8个月,就本案而言,没有对甲公司发生晦气影响,甲公司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承当确保职责,故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初,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担保在信用社告贷200万元,告贷期限为10个月,确保期间为1年。在合同实行过程中,乙公司依据需求在银行告贷220万元,并将告贷期限改变为8个月。告贷到期后,乙公司无力归还,信用社遂于2009年5月申述到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告贷本息,甲公司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改变了告贷合同的内容,即改变了告贷金额和告贷期限,未经其赞同,因而,革除确保职责。
试问:主合同内容的改变是否对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发生影响?
【法令解读】
关于主合同内容的改变,《担保法》第24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法解说》第30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据此,主合同内容的改变对确保人确保职责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
1,依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内容时,欲使确保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则有必要获得确保人的赞同。确保人的书面赞同包含以下方法:一是在缔结确保合一起约好,如“主合同内容的改变不影响确保人确保职责的承当”等,实践上是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清晰抛弃了因确保合同内容改变而对加大部分不承当职责的抗辩权;二是在主合同内容改变时征得确保人的书面赞同,已然赞同,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同内容改变后,得到了确保人的过后追认,确保人自愿承当主合同内容改变后的确保职责,则无不行。
2,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一款的规则,主合同内容的改变,虽未经确保人赞同,假如减轻了债款人的债款,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了债款人的债款,确保人仍依照本来的确保合同的约好承当确保职责。
3.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二款的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仍依照本来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或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承当确保职责。学者以为,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洽谈延伸主合同实行期限,无疑会相应延伸确保期间。为了平衡债款人、债款人与确保人之间的利益联系,法令有必要对这种改变怎么影响确保职责作出规制,使未经确保人赞同的改变对确保人不发生影响。假如主合同两边当事人洽谈缩短主合同的实行期限,则会使确保人的职责期间提早开端,确保人的期限利益将会损失,对确保人来说亦不公正。尊重确保人的意思表明,依照民法的基本原理,职责只能由自己设定,确保人的职责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因而,主合同的债款人和债款人,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对主合同实行期限的改变对确保人的职责不发生影响。
4.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三款的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依照本来的确保合同的约好承当确保职责。
(二)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1.依据《担保法解说》第30条第一款的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协议改变主合同内容现已实践有用发作,未经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对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2.依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则,确保合同中若清晰约好“主合同内容改变,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则主合同内容改变的,确保人可依法革除确保职责。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信用社改变了甲公司和信用社签定的确保合同的内容,改变了告贷合同中的告贷金额和实行期限,且未经确保人甲公司赞同,必定对确保人甲公司发生影响。告贷金额由约好的200万元改变为220万元,无疑加剧了确保人甲公司的确保职责,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确保人甲公司对加剧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即甲公司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对200万元本息承当确保职责。至于告贷期限由10个月改变为8个月,就本案而言,没有对甲公司发生晦气影响,甲公司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承当确保职责,故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