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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为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2:03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唐某与潘某、史某一起出资建立了广告公司。2002年10月16日,三人举行股东会,经过闭幕公司的股东会抉择,但未建立清算小组。唐某在与潘某、史某洽谈建立清算组事宜无果的情况下,申述到法院,要求潘某、史某即时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掌管调停,唐某与潘某、史某达到调停协议:2003年7月20日前,唐某与潘某、史某建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但时至9月,虽经唐某屡次敦促,潘某、史某仍回绝组成清算组。唐某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争议焦点?
在本案实行过程中,实行员对该案是否归于实行案的受案规模、应采纳何种强制实行办法存在不合。首要,对该案是否归于实行案的受案规模,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该案没有给付内容,实行根据不归于给付之诉的判定,不具有实行内容,因而不归于实行案子的受案规模;另一种定见以为,实行的标的包含金钱、资产和行为,该案的实行标的为行为,所以归于实行案的受案规模。其次,对该案应采纳何种强制办法,也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在对被实行人采纳罚款、拘留等扫除波折实行的办法后,假如被实行人仍不组成清算组,能够托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一种定见以为,案子应严厉按照实行根据所承认的行为内容实行,不能变通,而该案的实行标的为行为,因为我国法令不支持对人身进行强制实行,所以只能对被实行人采纳罚款、拘留等扫除波折实行的办法。
?法理剖析?
一、本案是否归于实行案的受案规模
实行案子的受理条件,在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清晰的规则。根据一般的学理解说,实行案子的受理应该具有以下四个条件:(一)有必要有实行根据。(二)实行根据有必要已发作法令效力。(三)实行根据有必要具有给付内容。(四)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回绝或推拖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责任。针对本案而言,具有第(一)、第(二)、第(四)个条件,自不待言,但实行根据是否具有给付内容尚不清晰。
从词义解说来看,“给付内容”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具有动态价值的特定行为自身,相当于实行、清偿之类的意义;二是指静态意义上的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如金钱、资产等。那么,此处的具有“给付内容”是指详细行为,仍是行为所指向的金钱、资产等?为了界定“给付内容”的内在,笔者以为,有必要对“给付内容”的根由进行探析。“给付内容”源自于诉讼法理论中判定内容对判定的区分。根据该理论,民事判定能够分为:给付判定、承认判定和改变判定三类。所谓给付判定便是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定;所谓承认判定便是指其内容只是表现为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怀的判定;所谓改变判定便是其内容为改变或许免除两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令关系的判定。明显,作为本案实行根据的判定所承认的由唐某、潘某、史某建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不归于承认判定、改变判定,只能归于给付判定。由此可知,在实行案子受案条件中的“给付内容”的意义是指详细行为,而不是行为所指向的金钱、产业等。
 因而,本案判定所承认的由唐某、潘某、史某建立清算小组,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具有给付内容,契合实行案子的受案条件,归于实行案子的受案规模。
  二、本案应采纳何种强制办法
  从我国现在的立法现状来看,对实行标的为行为的实行案子,能够采纳的强制实行办法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子或退出土地案子的强制实行办法。在被实行人回绝迁出房子或退出土地时,法院能够强制被实行人迁出或退出,也能够托付有关单位或个人帮忙;二是扫除波折实行的强制办法。对拒不实行的被实行人,法院能够对其采纳罚款、拘留等扫除波折实行的办法;三是代替性强制实行办法。法院在强制被实行人实行法令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能够托付别人代为完结,费用由被实行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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