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仲裁机关对不属劳动争议的纠纷作出的裁决而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2:51
[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7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约好由被告承包原告宾馆工程的土建部分,采纳包工不包料的发包方法,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72元核算。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因工程结算发作胶葛。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劳作薪酬为由,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原告缺席的状况下,依据被告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单作出判定,由原告付出被告薪酬83068元,及拖欠薪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767元。
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述,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承包合同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不属劳作裁定规模,恳求法院对被告薪酬83068元及经济补偿金20767元不予支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工程承包合同联系,原告已付出工程款210160元,原、被告两边对判定机关就被告所承包的工程的工程量没有贰言,依据判定机关确定的工程量及原、被告两边约好的工程单价,工程总价款为244910元。
[不合]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几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判定吊销劳作裁定判定,由当事人另行申述。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案由仍应定为劳作争议胶葛,由于原告是以不服劳作裁定判定申述的,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定是法院受理此案的条件,如法院不以劳作争议为案由,将使法院的审理失掉案子由来而不能安身。第三种定见以为,对劳作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的胶葛不属劳作争议的,应当按照查明的法令联系和案子现实,依据相关法令规则作出实体处理。
[分析]
小编拥护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一、当事人不服劳作裁定判定而提申述讼不只是是程序性救助。尽管我国现行法令制度将劳作裁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但法令并没有规则当事人恳求劳作裁定或提申述讼只是程序性恳求。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不作出承认,那么当事人之间的争论依然没有处理,法院的审理活动就如医师给人治箭伤时只剪掉露在外面的箭杆相同毫无意义。司法审判具有结局性,法院作为处理胶葛的最终一个环节,却对当事人的权力责任不作出实体处理,那又由谁来处理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力的意图是为了完成实体权力,处理实体问题。只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恳求权而不赋予其实体恳求权,完全是夺其本而施其末。
二、法院直接就实体问题下判定超出当事人诉讼恳求的顾忌实属剩余。首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裁判文书中不得有保持或许吊销裁定判定的内容。所以当事人在申述时,不能提出吊销裁定判定的恳求,不然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撑乃至或许被驳回申述。因此,当事人只能提出要求被告方实行责任,或许对裁定判定所确定的原告的责任不予承认之类的恳求,实质上便是恳求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予以承认。法院对此予以查明并作出处理,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其次,由于这类案子的特殊性,原告往往是被劳作裁定判定承认应当实行给付责任的一方,原告以为自己不应当给付或许不应当给付那么多而向法院申述。如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往往会呈现原告向法院申述,法院还判定原告向被告实行给付责任的现象。所以有人以为这不契合常理,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实践上是混杂了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的差异。所谓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恳求以外的现实进行审理或许判定对方实行责任的内容、数额超过了原告所提的恳求。而法院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是指因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与现实不符,缺少法令依据或理由缺乏,因此不予支撑或不悉数支撑。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的确不当,但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在上类案子中,原告的诉讼恳求实质上是要求法院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原告从自己利益动身,当然是期望少给付对方一点,最好是一点也不给付。法院当然不能受原告诉讼恳求的束缚,应当依据所查明的现实确定原告该给付多少就判定给付多少。这与法与理均不相悖,不能以为是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吊销裁定判定没有必要。据笔者估测,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裁判文书中不得有保持或吊销裁定判定的内容,是由于劳作裁定判定具有行政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宜作出保持和吊销裁定判定的决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则,在了解上有一些不顺当,但并不阻碍实践操作。由于依据现行制度规划,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申述讼,除非其自行撤诉,裁定判定不具有效能。对一个本已无效的东西,为什么还要承认一番呢现实上人民法院依据所查明的现实依法作出判定,实践已包含了保持或吊销裁定判定的意义。但据以履行的不是裁定判定,而是收效判定。相反,假如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力责任不作处理,而仅以吊销裁定判定完事,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仍未得到承认,处于无休止的争论状况,法院的审判活动仅只起到否定裁定判定的效果,并没有处理胶葛。
四、要求当事人另行申述糟蹋资源。已然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述现已受理,乃至也查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和权力责任,并且归于法院统辖规模,就应当直接处理。驳回当事人的申述,或许只是吊销裁定判定,而要当事人另行申述再作处理,是成心绕圈子人为地形成诉累,既糟蹋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也糟蹋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五、第二种定见明显不当。劳作裁定尽管是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但并非诉讼程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毫无拘束力。尽管当事人是以不服劳作裁定判定提申述讼,但法院已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胶葛不是劳作争议而是承包合同结算胶葛,并作出实体处理,就应以承包合同结算胶葛为案由,不然便是自相矛盾。至于案子由来,据实阐明即可。尽管这类案子与其他案子在这一点上有不同之处,但在适用法令上并没有什么不顺当。
综上所述,小编以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作裁定判定提起的诉讼,经审查不属劳作争议的,应当别离状况处理:归于其他民事案子的,依据查明的法令联系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按照相关法令规则作出判定;归于刑事、行政案子的,交由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不属人民法院统辖规模的,能够要求原告撤诉,原告不同意撤诉的,驳回申述,并奉告其恳求相关部分处理。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4月7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约好由被告承包原告宾馆工程的土建部分,采纳包工不包料的发包方法,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72元核算。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因工程结算发作胶葛。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劳作薪酬为由,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在原告缺席的状况下,依据被告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单作出判定,由原告付出被告薪酬83068元,及拖欠薪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767元。
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述,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承包合同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不属劳作裁定规模,恳求法院对被告薪酬83068元及经济补偿金20767元不予支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工程承包合同联系,原告已付出工程款210160元,原、被告两边对判定机关就被告所承包的工程的工程量没有贰言,依据判定机关确定的工程量及原、被告两边约好的工程单价,工程总价款为244910元。
[不合]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几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判定吊销劳作裁定判定,由当事人另行申述。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案由仍应定为劳作争议胶葛,由于原告是以不服劳作裁定判定申述的,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定是法院受理此案的条件,如法院不以劳作争议为案由,将使法院的审理失掉案子由来而不能安身。第三种定见以为,对劳作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的胶葛不属劳作争议的,应当按照查明的法令联系和案子现实,依据相关法令规则作出实体处理。
[分析]
小编拥护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一、当事人不服劳作裁定判定而提申述讼不只是是程序性救助。尽管我国现行法令制度将劳作裁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但法令并没有规则当事人恳求劳作裁定或提申述讼只是程序性恳求。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不作出承认,那么当事人之间的争论依然没有处理,法院的审理活动就如医师给人治箭伤时只剪掉露在外面的箭杆相同毫无意义。司法审判具有结局性,法院作为处理胶葛的最终一个环节,却对当事人的权力责任不作出实体处理,那又由谁来处理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力的意图是为了完成实体权力,处理实体问题。只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恳求权而不赋予其实体恳求权,完全是夺其本而施其末。
二、法院直接就实体问题下判定超出当事人诉讼恳求的顾忌实属剩余。首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裁判文书中不得有保持或许吊销裁定判定的内容。所以当事人在申述时,不能提出吊销裁定判定的恳求,不然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撑乃至或许被驳回申述。因此,当事人只能提出要求被告方实行责任,或许对裁定判定所确定的原告的责任不予承认之类的恳求,实质上便是恳求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予以承认。法院对此予以查明并作出处理,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其次,由于这类案子的特殊性,原告往往是被劳作裁定判定承认应当实行给付责任的一方,原告以为自己不应当给付或许不应当给付那么多而向法院申述。如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往往会呈现原告向法院申述,法院还判定原告向被告实行给付责任的现象。所以有人以为这不契合常理,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笔者以为,这种观念实践上是混杂了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的差异。所谓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恳求以外的现实进行审理或许判定对方实行责任的内容、数额超过了原告所提的恳求。而法院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是指因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与现实不符,缺少法令依据或理由缺乏,因此不予支撑或不悉数支撑。超出当事人的诉讼恳求的确不当,但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在上类案子中,原告的诉讼恳求实质上是要求法院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原告从自己利益动身,当然是期望少给付对方一点,最好是一点也不给付。法院当然不能受原告诉讼恳求的束缚,应当依据所查明的现实确定原告该给付多少就判定给付多少。这与法与理均不相悖,不能以为是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吊销裁定判定没有必要。据笔者估测,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裁判文书中不得有保持或吊销裁定判定的内容,是由于劳作裁定判定具有行政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宜作出保持和吊销裁定判定的决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则,在了解上有一些不顺当,但并不阻碍实践操作。由于依据现行制度规划,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申述讼,除非其自行撤诉,裁定判定不具有效能。对一个本已无效的东西,为什么还要承认一番呢现实上人民法院依据所查明的现实依法作出判定,实践已包含了保持或吊销裁定判定的意义。但据以履行的不是裁定判定,而是收效判定。相反,假如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力责任不作处理,而仅以吊销裁定判定完事,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仍未得到承认,处于无休止的争论状况,法院的审判活动仅只起到否定裁定判定的效果,并没有处理胶葛。
四、要求当事人另行申述糟蹋资源。已然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述现已受理,乃至也查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和权力责任,并且归于法院统辖规模,就应当直接处理。驳回当事人的申述,或许只是吊销裁定判定,而要当事人另行申述再作处理,是成心绕圈子人为地形成诉累,既糟蹋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也糟蹋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五、第二种定见明显不当。劳作裁定尽管是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但并非诉讼程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毫无拘束力。尽管当事人是以不服劳作裁定判定提申述讼,但法院已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胶葛不是劳作争议而是承包合同结算胶葛,并作出实体处理,就应以承包合同结算胶葛为案由,不然便是自相矛盾。至于案子由来,据实阐明即可。尽管这类案子与其他案子在这一点上有不同之处,但在适用法令上并没有什么不顺当。
综上所述,小编以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作裁定判定提起的诉讼,经审查不属劳作争议的,应当别离状况处理:归于其他民事案子的,依据查明的法令联系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按照相关法令规则作出判定;归于刑事、行政案子的,交由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不属人民法院统辖规模的,能够要求原告撤诉,原告不同意撤诉的,驳回申述,并奉告其恳求相关部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