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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0:53

一、案情
Q市某集团公司具有员工1000多人,年出售额2亿多元,产品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同行业中可谓佼佼者。该集团公司正准备施行跨省生产运营战略,经过吞并其他企业来强大本身,以求更大的开展。
该市国税局稽察局从国家税务总局供给的J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资猜中得悉,该集团公司曾承受来自J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上级工作部署,市国税局稽察局决议对该集团公司施行实地稽察。
稽察人员在听取公司财政科长孙某状况介绍及对发票办理的知道后,以为这位科长并未知道到他们承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过错及其严重后果。
查看工作开始打开后,稽察人员对触及的一切账目,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了要点查看。查看中发现该集团公司1997年2月获得并入账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J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算计抵扣税款203996.52元,发票号码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来的协查信件相符。发现头绪后,稽察人员当即对该集团公司担任收购的业务员王某问询得知:该市某商业公司的一位司理洪某年头来到该集团公司称,“咱们有一批铜材能够以每吨20550元的价格出售给你们”。这个价格比其时商场价每吨低300元左右。因为价格便宜,该集团公司当即派业务员小王与该商业公司进行联络,并施行具体操作。该集团公司于1997年2月由该商业公司的库房拉回铜材。数日后,洪某带着上述J县开具的专用发票与集团公司进行结算。集团公司的财政人员在付款时发现该专用发票与出售单位名称不一致,但却过错地以为货现已购进了,发票也是真的,并且铜材价格较低,在这种心理作用下,该集团公司承受了与销货单位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虚开的发票流入该集团。该集团公司在交税申报时,抵扣了税款,导致国家税收蒙受了丢失
税务稽察人员以为:榜首,企业从降低成本视点动身,因原资料价格较低,在购进货品时,查看不严,对财政、税收的有关规则,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的有关规则未予严格执行。第二,企业的原资料首要是各种铜材,在购入这些资料时,像上述状况或许不仅仅是这一次。经过剖析,稽察人员决议对该公司各种铜材的账目进行全面、要点的稽察;对企业库房进行实地盘点,查看其账物是否相符;一起向有关业务人员进一步了解状况。
稽察人员到库房对其资料的进出库状况进行查看,承认企业的确购进了铜材,账物相符;在向担任收购的业务员王某进一步了解集团公司的资料供给状况时得知,1997年5月份该集团公司曾向商业公司再次购进铜材,与此一起,查看账目的稽察人员在查看其1997年5月份增值税抵扣凭据时,又发现一张来自J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进一步内查外调发现,集团公司在1997年5月共获得J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购入货品均为铜材,合计83.93吨,金额1538845.73元,抵扣税款261603.78元。上述货品均由商业公司供给。至此,查看工作又获得了开展,案情发生了严重的打破。
稽察人员当行将查看发现的新状况与J县进行联络。经核对承认这4张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跟着案情的开展,稽察工作要点随即转移到商业公司。
当稽察人员正在拟定下一步稽察方案时,稽察局办公室来了一位不速之客。此人便是商业公司司理洪某。据洪某解说,他们一月份购进铜材已卖给南边某省的一个铜材加工厂,后因运至南边运费太高,对方要求咱们在本地替他代卖,所以就联络了集团公司。因货品已归于南边某铜材加工厂,因而发票由南边某加工厂供给。稽察人员从其不请自到的体现和闪耀的言辞中认识到,工作决不会像他讲的那样简略。所以决议立刻对该商业公司施行稽察。
查看中发现现实与洪某所讲的截然不同。首要洪某称这批铜材已卖给南边某铜材加工厂,其实这批货品既未运到南边,也未收到南边的货款,更没有合同或开具发票。再者,南边某铜材加工厂为集团公司供给的发票也非其本厂发票,而是J县的发票。更首要的是出售给集团公司的货款并未直接入商业公司的账目,也未汇到南边某铜材加工厂。经查看了解,稽察人员剖析以为该商业公司有严重偷税嫌疑。
稽察局决议请公安机关帮忙查办该案。来到该商业公司后,稽察人员耐性肠向该公司领导宣扬税法,一起讲明晰一些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则及处分办法;公安干警别离找到公司的有关领导和财政人员查询了解状况。面临税务人员及公安干警活跃宣扬和耐性压服,慑于法令的威严,该商业公司司理在依据面前讲明晰实情。
本来该商业公司1月份购进一批无税铜材,为躲避税收,公司司理与其南边的协作单位某铜材加工厂联络,让其供给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出售铜材时运用。并与某集团公司商妥,将货品卖给集团公司,一起将南边某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供给给集团公司,用以结算货款。至此发票的来龙去脉现已查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九条榜首款的规则,企业未从销货方获得专用发票的行为系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行为;依据第八条榜首款的规则,未按规则获得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款。该集团公司从销货方以外的第三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第九条榜首款和第八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偷税行为。依据税法规则和集团公司违法现实,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集团公司期限补缴税款465600.3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则,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1倍罚款。
与此一起,税务机关依法对有意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活动的商业公司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办。
二、剖析
税务机关在查明集团公司不合法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议时,该公司财政科长却还仍以的确购进货品,并获得专用发票为由进行辩解。当稽察人员指出其在本市商业单位购进货品,而获得J县开具的发票抵扣税款,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有关规则,构成偷税行为后,集团公司领导才认识到因为本身对税收法规疏于学习,致使对发票办理工作懈怠,导致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本企业。尽管该集团公司本身并没有偷税的认识,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供给了商场,致使国家税收蒙受了丢失。
此案查办虽已完毕,但留给人们尤其是企业财会人员的经验却很深入。该集团所获得的发票非供货方开具,发票开具方和出售方不一致,是一种获得虚开发票行为,明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本可抵扣的税款,不光不能抵扣,反而被罚,其经验是悲痛的,看来搞运营不明白税法的确不可。尤其是财政工作者有必要认真学习税收法规,防止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背国家税法,为社会上的偷税分子供给赖以生存的温床,从而给国家和企业本身形成不该有的经济丢失。一起行政、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法律力度,把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和对违法责任人的处分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打并重,采纳各种卓有成效的办法全方位地冲击和震撼各种偷税行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害,为我国商场经济的健康开展作出贡献。
一起,从这起案子的查看状况来看,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尚有一些环节有待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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